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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君挪用公款案例分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呼君,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日,籍贯伊旗,现暂住伊旗阿镇西山小区四期3号楼1单元201室。系伊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职务为法官助理。  

二、基本案情   

涉案人呼君系伊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2010年6月期间,呼君利用其担任伊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的职务之便,将其承办的杨林申请执行伊旗查干庙二社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的案款135万元以协助划拨存款的方式存入呼君提供的个人建行账户中(账号:4367420463100136431),经查呼君送达的协助提取(划拨)存款通知书【(2010)伊法执字第127号】与伊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伊法执字第127号】两份法律文书均系呼君自行擅自制作并送达,并未履行伊旗人民法院规定的审签制度。又查根据伊旗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案件中执行回的案款必须存入伊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不允许存入执行人员的个人账户。

涉案人呼君将135万元案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中后,以刷卡消费、现金支取、转账支取、ATM机取现等方式将13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花销以及偿还个人债务。截止案发前3个月,该笔135万元案款一直被呼君挪用未还。案发后,呼君主动向我院交回涉案款4万元。

三、司法职务犯罪的概念  

所谓司法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以及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超越司法职权实施的犯罪。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即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四、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多为部门负责人或处于关键岗位的人员

他们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有的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有的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权利越大也就越容易被腐蚀拉拢从而犯错,尤其是部门的主要领导手握重权领导和指挥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和事物,所以当下司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在关键岗位的人徇私舞弊等事屡见不鲜。

(二) 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居高不下

司法机关收费款、罚没款、扣押款及赃物的管理不规范诱发了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发生。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相应的收费权、罚没权、扣押权,个别司法人员往往利用这些权力,采用收入不进帐侵吞公款、挪用自己保管的现金等方式大肆贪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贿赂则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司法人员履行的裁定权、处分权成为个别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涉及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采取索取和非法收受手段收取当事人的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 作案手段行业特点明显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其执法活动密切相关,其作案手段带有明显的行业特色和规律。例如上述呼君挪用公款案件,就是利用其担任伊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职务之便,自行擅自制作并送达了协助提取(划拨)存款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两份法律文书,并未履行伊旗人民法院规定的审签制度。

(四) 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其执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此类犯罪不仅容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影响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而且还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五、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受利益驱动,不惜挺而走险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正经历着转轨的阵痛,社会分配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而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又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不少人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总想超前消费,互相攀比。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所处的执法环境也不尽人意,接触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一些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修养的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为寻求心理平衡,不惜挺而走险,以手中的职权来换取金钱、他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观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特权思想严重,法制意识淡薄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官本位”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特别是在现今体制下,“权大于法”现象依然凸现,其浊流同样无一例外地“侵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腐败之重因。犯罪嫌疑人特权思想严重,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是警察,是法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肆意妄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得不到监督的权力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但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加之现实条件的限制,所以对司法人员的制约相应也较空泛。可以说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个别处于领导岗位的司法人员,将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视为乌有,“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部门办事程度不够公开,工作透明度不高,造成“暗箱”操作,为权钱交易提供便利。所有这些,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难于发现,而一旦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后果。

(四)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实际运行中,人大监督软弱,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在基层,“两院”对人大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应付,且存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即便如此,人大有可能还点头称是,这样以来,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实际上成为一种摆设,起不到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对法院来讲,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很难监督到位,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仅是被动式的事后监督,这其中因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积极性,再说这种事后监督并不是件件跟踪“过滤”,通过“过滤”遏制法官腐败,而是带有“亡羊补牢”性,且这种“亡羊补牢”对法官很难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很难抑制法官的腐败侥幸心理。

(五)打击不力惩处不严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查处起来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另一方面,对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为工作出的事,同情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此外,个别发案单位领导或担心影响评优,或怕受牵连被追究领导责任,而竭力捂盖子。再则,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加之对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的处罚普遍存在偏轻,缓刑过滥。以上原因导致对司法人员的打击不力,惩处不严,从而诱使少数司法人员甘愿铤而走险,步入犯罪深渊。

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强教育,建设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队伍  

一要依法严把“入口”。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选人,严格按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进人。坚持凡进必考,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所进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上岗。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任命相应职务,把好“进人关”。

二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常年坚持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活动,特别是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和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方面的知识,要经常性地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测验。

三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公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要紧密围绕公正执法这一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政法队伍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法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根基。运用正反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从转变队伍执法观念入手,切实抓好反特权思想,反特权作风的专项治理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同时必须严肃执纪,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发现,防患于未然;对违法违纪案件,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从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尽快转变队伍作风,在群众中树立起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形象。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筑牢制度监督防线  

要逐步建立一套较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领导开始,逐步签定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哪级干部出问题,相应领导要受追究。二是建立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要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与政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分门别类,确定各单位内部的执法责任,将执法“主要责任单位”落实到各部门,明晰各自责任,对出现错案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使各项操作行为、决策权力运作都置于内控机制之下,形成部门与部门、人与人、岗位与岗位之间既相互制约又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确保对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没有空白点。从立案、裁判到执行都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四是要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健全财务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财务统管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根除“小金库”现象。四是要加强对部门负责人权力的控制,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五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过分集中,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做到权力行使到哪,监督就跟踪到哪。

其次,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行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执法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布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向有关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实行案后回访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把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人大监督,接受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领导,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要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司法机关也要贯彻司法人员的高薪制度,改善司法人员的待遇。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一是建立检察监督联系点,联络员制度。由检察机头牵头,公、检、法、安、司设立检察监督联系员,在重点部位确定检察监督联系点,定期对他们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从而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得到案件线索,打击犯罪。起到“预警”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好检察监督文书的作用。强化监督力度,体现出检察监督文书的权威性。要赋予检察建议书以强制力,不能单纯把它当成“建议”要赋予其“命令性”,要求被建议单位认真执行。并对检察建议问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三是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

(四)加大案件查处和打击力度   

加大对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和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当前发生在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有的当事人敢怒不敢言。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和违规用权的行为,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对那些敢于顶风而上以身试法者,要集中力量查处,坚决打击,决不手软。要重点打击法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以案谋钱,在审判、执行、治安处罚、侦查、起诉、狱政等环节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和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打消少数司法人员的侥幸心理。要加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和缓刑、低刑判决。严格减刑、假释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以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