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前车之鉴
王龙职务侵占案例分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人王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8日,中专文化,户籍为陕西省榆林市,现住乌兰木伦镇神东维修中心维修三厂职工宿舍,工作单位为伊旗乌兰木伦镇神东维修中心设备维修三厂,系该厂水泵维修工。

犯罪嫌疑人王龙系乌兰木伦镇神东维修中心维修三厂水泵修理工,其与同厂的另外俩名水泵修理工越海瑞和刘鹏,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维修三厂废旧电缆以及铜线圈偷拿出单位卖钱。现已查明王龙、刘鹏、越海瑞三人于2011年5月偷拿单位电缆卖至李家畔废品收购站,得款1000元被三人平分。王龙、刘鹏、越海瑞三人于2011年7月两次偷拿单位电缆线卖至陕西省大柳塔石圪台三鑫废品回收公司,分别得款1000元与1100元,该款已被三人平分。王龙、刘鹏、越海瑞三人于2011年7月两次偷拿单位铜线圈卖至陕西省大柳塔石圪台三鑫废品回收公司,分别得款2000元与1400元,该款已被三人平分。综上王龙共参与作案5起涉案经额6500元。

二、职务侵占罪的内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占为己有”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第三,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该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三、当前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相互交错,犯罪行为寓于职务行为之中,具有明显的职务性。一般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职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二)侵犯客体的特定性。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或者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本单位支配控制范围内的财物和单位虽没有支配控制,但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职务侵占罪手法多种多样,犯罪行为人往往采用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挪用本单位财物。有的涂改收、付款单据,开具阴阳单据,侵吞差额款。有的帐外吸储、串通贷款(主要发生在金融企业)。有的隐匿、撕毁收入凭证。有的利用财务专业性作弊。即企业财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达到不法目的,花样层出不穷。对现金的侵占以贪污和挪用为主,对货物和货款的侵占则以诈骗为主,对成品物料的侵占则以盗窃为主。

(四)案件具有隐蔽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熟悉,掌握各种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为了不被发现,对其作案行为总是千方百计加以掩盖。因此,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因此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单位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发现的滞后性。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隐蔽,而且作案后,已发生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仍然在其控制之下,一段时期内较难发现,此类案件大多是公司、企业和单位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或移交或根据举报线索侦查时才会发现,故发现时,作案往往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造成发现案件迟,查处的周期长,侦办难度大。

(六)严重的危害性。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多样,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发现滞后,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单位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会引发企业破产、群众集体上访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四、企业中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成因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经济加速发展时期,且经济秩序尚未理顺,管理相对滞后,相应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处于经济犯罪多发期、易发期。笔者认为当前产生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员工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一些公司、企业职员法制观念淡薄,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伺机作案。有些人存在侥幸冒险心理,认为共同作案的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绝不会出卖自己,从而与本企业其他职员互相勾结,打通“关节”,大肆侵占企业财产。也有些外来就业人员自以为作案后逃回家乡,就算事发也难以寻找,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

(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员工思想文化素质低。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随着商品意识向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渗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一些思想品质差的人员混进了员工队伍,随着人与人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拉开,这些人眼红起来,感觉到自已靠拿点硬工资,发不了财,就利用工作中的便利,视法律于不顾,为了发家致富、超前享乐而不择手段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一些企业主却只抓业务,认为搞好生产,赚取利润是企业的主要任务,而忽视了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教育,很少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一些人拜金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经不住金钱等物质利益的诱惑,最终铤而走险。

(三)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公司、企业内部没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缺乏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水平。有的公司、企业的领导对制定的政策不认真执行,喜欢以言代替政策,私自扣留员工的福利、奖金,不兑现对下属的承诺。二是个别公司、企业属家族式结构,其组成人员也都是一些亲戚朋友,公司在管理上不是人人平等,而是搞亲疏有别,从而使有些人心里产生不平衡,故意侵占公司财物来报复单位领导。三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监管,使员工权力过大,从而使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就利用制度漏洞大发不义之财。公司、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员工有机可乘。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主要是涉案人员经手掌管着公司的钱财物,公司企业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给他们犯罪提供了机会。

五、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培训,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公司、企业要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培训教育计划,规范约束员工的思想,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知道什么是“不可为”,做到敬业爱岗,诚信守法。同时应提高企业员工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检察机要加大法制宣传,送法进企业,对当地的公司、企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如实施“法律三进”,送法进企业,选择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抢劫罪等涉及企业人员犯罪的法律条文,制作成宣传标语,选择企业人员犯罪的真实案例,制作预防企业人员犯罪的法制宣传单,选择一些重点企业,在企业的车间等显眼地方进行张贴,使企业员工能真正了解法律规定,让他们知道如果犯罪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使其不敢犯罪,安心工作,减少犯罪。

(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是预防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应加强现代化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力度。现代企业具有分工细、规模化经营的特点,企业运营链的各个环节监管、督查力度大,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建全,台帐交接手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管理“盲区”的出现。公司、企业要紧紧围绕财务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用人上,除了考虑职员的业务能力外,还必须对员工特别是重点要害岗位上的员工在身份、品质方面进行重点调查。同时,要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发挥企业内部的董事长、监理会、理事会、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并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公司、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的法制意识,加强防范,堵塞漏洞,尽量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企业要实施人性化管理。严控企业管理的同时,切实关注员工利益,合情合理的支付员工的报酬,真正做到“按劳取酬”,让员工觉得自已在这个岗位上不仅是企业的信任,也是改善自已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

(四)检察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积极建立预防体系。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公司、企业职务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 要从重从快进行打击,震慑犯罪,建立坚实的法律防线。公司、企业对本企业内的职务经济犯罪决不能姑息,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动员和发动职工、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群防群治,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钻,无机可乘,减少公司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做到积极预防,从严打击,以起到对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治标治本相结合。作为职能部门,要力求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一是在强化打击力度的基础上,通过电视、电台、报刊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消除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二是搜集有关资料,及时研究此类犯罪产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向发案单位提出针对性建议,并经常性地向相关企业发放防范建议书,提出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以减少职务侵占罪的发生;三是利用行业协会商会、乡镇企管办和召开各种会议之机上门开展法制宣传,以案释法,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