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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娃受贿案例分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红娃,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3日,陕西省米脂县桃镇镇桃镇村人,现暂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系银鑫劳务公司派遣到神东公司劳务工,担任神东公司维修三厂废旧物品回收站门卫。

2012年,徐贵仁与张永旺、陈小蒙、刘根平、李红光、刘志强、白栓(白靖)通过竞标方式购买了神东公司维修三厂废旧钢材。2012年6月、7月期间,徐贵仁采取在废钢上面覆盖垃圾的方式偷运神东公司维修三厂的废钢。犯罪嫌疑人李红娃明知徐贵仁等人偷运废旧钢材而允许车辆通行。徐贵仁在偷运废旧钢材后,先后五次共计给予犯罪嫌疑人李红娃6万元人民币。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概述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发生的原因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原因既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因素,又包括客观方面的因素;既有经济管理上的因素,又有立法执法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点:  

1、商品经济的竞争日趋残酷,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生存压力逐渐变大,往往会使一些不法分子不是将目光投入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上去,而是搞行贿送礼,使自己的商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更易于进入市场,获得竞争优势和非正常的高额利润。  

2、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否认了传统的“大锅饭”分配方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导致一部人先富裕起来。这回是那些不满既得利益,又不想或不愿竞争的人产生不满和嫉妒心理。这部分人转而会走行贿受贿的途径,通过不法手段索取财富。  

3、立法存在缺陷、司法追究不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司法解读来讲,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立法较晚,不仅广大公众缺乏了解,就是一部分司法,执法人员也不甚清楚,甚至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不能等同于刑事犯罪。同时也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追诉率过低的现象,这一切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打击震慑力度,助长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发生。 

另外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和市场秩序混乱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都是对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秩序的侵犯,必需通过法律和政策给予处罚和制裁。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特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贿赂犯罪相比,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涉案证据比较难固定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会采取各种手段掩饰犯罪活动。由于行贿人给予的财物往往是现金,即使是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也做到不显山露水。犯罪活动的知情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获亲信,案发后,出于亲情或私人感情,大多能冒风险作伪证。因此,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案件中,贿赂物是核心证据,作为证据对于证明受贿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作案手段隐蔽性较强  

由于受贿案件的作案方式大多是受贿人与行贿人单线联系,不但实施犯罪时非常隐蔽,作案后也不留痕迹,案发后多订立攻守同盟,采用各种手段逃避侦查,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与行贿案件具有伴生性  

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彼此互相依存。行贿者与受贿者都是犯罪活动的受益者,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旁人难以觉察存在犯罪事实。在非法利益的刺激和较高安全系数的保护下,犯罪分子的贪欲与作案心理会不断得到强化,胆子越来越大,更加猖狂的作案,犯罪行迹必将有所显现,这对侦查工作而言是有利的。从行贿人那里打开案件侦查的突破口就比较容易了。  

(四)行贿人的心理防线比较容易攻破  

由于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法定刑罚不同,对行贿者的处理要轻。并且,行贿者有时也是被逼无奈才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所以,只要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晓以法律和政策,其心理防线是很容易被突破的,这一特点对于获取证据,扩大侦查范围非常有利。我所侦办的苗东林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体现了这一特点。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在现阶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突出,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诡秘,呈多样化趋势。有鉴于此,我们应深入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因此,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是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得逞的重要一环。  

(二)重视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目前,许多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针对这种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使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也会是一团糟。因此,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  

(三)强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企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企业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内部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在国企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条件。  

(四)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  

要预防,遏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要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企业的监管。公安机关根据查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应提出预防建议。同时对全体企业人员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五)完善犯罪信息举报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花样繁多,犯罪者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目的,行为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政府监管部门在案发初期不易察觉,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人民群众作为受害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活动的各种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各级政府应面向社会建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举报制度,在所辖区域内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举报方式、联系电话,对重大线索举报者予以奖励。同时,政府部门要注意建立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及其家属的安全,确保提供的线索不泄露,防止犯罪分子自杀、逃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打击报复等妨碍调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