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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职务侵占案例分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贺宇,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88年2月13日生,籍贯伊旗,原伊旗煤炭局安监站寸草塔二矿驻矿安监员,现伊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

2011年7月12日,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寸草塔二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14万元。

贺宇作为伊旗煤炭局安监站寸草塔二矿驻矿安监员,负责伊旗寸草塔二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贺宇对寸草塔二矿在井下违规使用电气焊作业和在井下违规砌密闭墙等行为的检查存在严重漏洞,对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

二、当前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案件特点 

(一)井下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较少,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随着国内煤炭生产形势好转,吨煤价格由几年前的几十元猛涨到目前的几百元。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一些矿主争相私开滥挖,掠夺国家矿产资源,根本不会对工人进行培训,工人也就不懂得什么叫安全生产。

(二)不作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在明知或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存在事故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矿主们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仍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整改措施,一意孤行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三)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在安全事故发生前后,有些单位主管人员为减少处罚、逃避责任,故意谎报瞒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情况,导致决策滞后,最终酿成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

(四)涉案人数较多。重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司法部门追究起事故责任时,就会牵涉多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人员,大多为三人以上。其原因是我国对企业厂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视,为加大安全督查力度,明确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往往都指派专人长驻矿山企业担任职务,专职负责特定某个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

三、重大煤矿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煤矿生产安全意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不负责。少数企业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为数众多的小煤矿管理混乱,大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一些不法矿主利欲熏心、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开采作业。

(二)技术培训不到位。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临时招收一些农民工来充当技术工人使用,在上岗之前将技术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抛至一旁,不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造成这些工人在工作时,疏忽安全防范,不能及时将生产状况汇报给监管人员,导致负责人不能准确判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原因,影响制定防范措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意识不强。部分安全监管人员思想认识模糊,认为安全检查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只要应付一下就行,没有必要太认真,只要不出事就行;有的地方多年没有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从政府到监管部门都存在思想麻痹、管理松懈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当地经济有一定贡献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严,认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下不了狠心整治。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大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安全专业知识缺乏,难以有效实施监管。目前乡镇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员几乎都是聘用人员,而且绝大多数都不是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没有煤矿开采技术知识,也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缺乏管理技能,因而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事故隐患的排除等方面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有的对于下矿安全检查只能纸上谈兵,根本谈不上发现隐患,及时监督纠正,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因监督不能而酿成事故涉嫌渎职犯罪。 

四、预防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对策建议 

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指导方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厂矿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采取多种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实效。

(一)高度重视煤炭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抓预防保安全。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部门要针对煤炭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突出的实际,有重点地加强专项预防工作。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在各监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依靠群众的支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干部不出问题。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专项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一方面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安监人员,特别是对乡镇聘用的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按章履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职。另一方面要严格乡镇行政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把好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聘任关,并抓好监管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一大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安全生产检查队伍,切实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措施。行政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针对各个岗位的职责和煤矿企业的特点,通过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强化“三定一到位”即:定人、定岗、定责,监督检查到位的相关措施,从制定安全检查计划,下矿检查、汇报、复查、督办各个环节,都严格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落实,确保煤矿安全行政检查、安全监督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坚持查办与预防相结合,标本兼治防范渎职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职责,把严厉打击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毫不放松地加大打击玩忽职守案件的力度,加强线索的排查,做到及时立案,依法处置。同时要注意结合办案积极探索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不断提高预防工作能力。要根据煤矿事故多发的特点,坚持把查办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办案在不断提高治标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注重查办与预防工作有机结合,标本兼治,预防和减少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发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正确履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