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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宏案例分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谢志宏,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至今在呼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工作,任耕保科科长,现住呼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一家村。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我院反渎局进行初查,经查明,赵计栓在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耕保科科长期间,将巨华申请的呼发改投字(2007)229号经济适用房项目分两个批次报批,起草并同意了两个初审意见。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单位领导。从查处的案件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都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单位一、二“把手”,他们利用手中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私分国有资产。如苍梧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陀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本县旺甫镇某金矿的开矿押金及规费等合计人民币40万元,存入其妻子在银行开设的用于个人炒股的私人帐户中,挪用公款进行私人炒股从中牟取私利。

2、案件多发在国土资源重点工程建设期间。随着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市场竞争激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土地征用、出让等方面的管理和操作程序不规范,使一些单位或个人可以从中为谋取私利而大肆进行贪污赂贿等职务犯罪。据统计,苍梧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工作人员利用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从中侵吞或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占此类案件发案率的50%。如苍梧县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所长朱某,在梧州至信都二级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为了能从中非法获利,利用本所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之便,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加大并从中套取征地补偿款14万元,然后将这笔款在所内职工进行私分。

  3、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工作人员利用对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或不规范,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作案手段较为多样,其中以虚开发票、虚构事实或直接侵吞、挪用公款、受贿索贿、私分国有资产等手段较为常见。如苍梧县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副所长全某,利用职务之便,到外地自己掏钱买回两本空白“收款收据”,然后收取多个建房户的建房等费用共6万多元,开票后不入帐,从中贪污5万多元公款占为己有。

  4、受贿形式向主动索贿转化。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特殊管理职能,使其内部一些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利用手中权力从中实施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而且部份受贿案件的犯罪手段已逐渐从被动受贿向主动索贿转化。如苍梧县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所长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于1998年8月至2000年3月间,在为有关人员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1万多元,其中属索贿行为的7500多元。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这是诱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上述案件分析,案发单位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只定在墙上,没有具体落实,尤其是对一些掌握实权的重要部门和关键人员,没有形成一套针对性强和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部门也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致使一些重要权力失去了应有的控制和约束。如以上所立查的案件中,案发单位都制定有具体的管理措施或规章制度上墙,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具体抓落实和反馈工作,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大搞暗箱操作,从中进行职务犯罪留下了隐患。

  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份领导干部对社会上一些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认识不足,政策法纪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国土资源管理的特殊性质,使一些干部在不良风气的污染下,从“不拘小节”开始,由于抱着侥幸心理,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从而逐步走向犯罪深渊。如苍梧县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所长林某,在其任职期间一年内就分多次将本所收取的公款17万多元帐外私分给所内职工,刚开始时就是看到其他镇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也是这样分钱的就跟着做,直至案发他还不明白自己犯了什么罪。

  三是由于部分地区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未及时到位,市场资源配置中一些基础性体制或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不完善,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缺乏必要的监督,或者是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力等,这是诱发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如苍梧县地矿局干部李某利用其任该局矿山物资供应部出纳期间,先后8次将其经手保管的单位公款共38万多元,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的私人帐户中挪用作个人炒股营利活动;可见平时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已经到了严重失控的地步。

  四是由于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混乱,造成部份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所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较为严重,加上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收费不规范,一些帐外收费渠道为“小金库”的存在提供了便利,从而容易滋生职务犯罪。如苍梧县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所长李某,于1999年至2000年间,在所内私设“小金库”,将本所收取的国土资源管理费等公款共15.3万多元存放于“小金库”内,然后在本所职工中进行帐外私分。

  五是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力甚至失控,导致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较为突出。据统计,以上立查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是国土资源管理局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一把手”或主要领导,可见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制约,必须设立长效机制,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大对权力监督、制约的管理力度。首先要逐步替代那些从旧经济体制派生出来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工作权力,杜绝对国土资源审批权过多过滥的现象,使其部门内的管理人员打消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的念头,杜绝职务犯罪发生。其次是应对征用或出让国土资源的审批权进行分解,不适宜长期掌管在某个人或某个部门手中,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共同行使权力;对重要决策则应履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促进相互监督和制约,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互为促进的权力运作机制。三是要增加行使权力的透明度,适当公开土地审批或征用决议,加大监督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人员轮岗培养工作机制。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案件情况分析,一个深刻的教训是,部份有特殊职权如审批权、签字权的工作人员在要害职能部门或岗位上工作时间过长,由此而产生的优越感容易转化为贪念。这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尽快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对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换位培养,从机制上解决问题,在思想上扼制滋生职务犯罪的念头。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特殊性质,部门内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过加强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的联系,组织干部职工上法制课、开办法制讲座或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使干部职工进一步正确认识国土资源管理的职能作用,树立牢固的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在源头上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四)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构筑牢固的道德防线。针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特殊性质,对那些在重点部门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廉政谈话,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利用一些发生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其能随时反省和警醒,时刻不忘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职权中所筑起的“防火墙”和架设的“高压线”,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