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袁小兵,男,汉族,39岁,中共党员,系伊旗供电局职工,任伊旗供电局霍洛供电所所长。
2007年9月13日,袁小兵的妻侄儿孟荣清因为车坏在红庆河办事处,孟荣清提出向袁小兵借钱修车,袁小兵当时不在单位,于是打电话让伊旗供电局霍洛供电所报帐员郭广东将单位公款给孟荣清借上2万元,并指示将欠条打下。孟荣清见到郭广东后打了一张欠到霍洛供电所2万元现金的欠条,直至2008年2月份孟荣清才将2万元欠款交到伊旗检察院,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
二、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袁小兵完全符合解释中的第一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导致犯罪的客观原因
旗县级以及苏木乡镇一级的供电企业管理存在较多随意性,缺乏制度化。一是供电企业职工整体素质不高,存在人员当地化,内部化,缺乏行为规范性;二是乡镇一级供电企业存在管理比较薄弱,干部职工素质参差不齐,岗位责任不明确,工作标准模糊,监督不力,管理松散,制度落实不到位,所长一人独揽财务权,这种现状给职务犯罪提供了生长的空间,从而致使乡镇一级供电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本案例中袁小兵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帮忙或人情,将自己管理的公款借给亲戚用于作生意。
四、导致犯罪的主观原因
涉案人员之所以触及法律,其根本原因在于懈怠对“三观”的学习,造成世界观偏执、价值观扭曲、人生观迷惘。一是放松了学习,特别放松了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物欲横流的经济大潮和复杂的外部环境下,加上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导致政治信仰动摇,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受拜金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影响,存在麻痹侥幸心理,最终走上了犯罪之路;二是道德防线崩溃。职务犯罪者存在一个共性,就是他们往往都懂法,甚至于精通法律。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因为不懂党纪国法,而是因为丧失道德防线,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形下,其能力越大,危害越大。涉案人员在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激烈思想斗争的,思前想后,战战兢兢,但当他们的道德天平发生倾斜后,一切就成了家常便饭,平平常常了。失去道德防线的他们,如同破堤之水,汹涌而下,无所顾及;三是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者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漠视法律。他们认为虽然中国正走向法制社会,但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法律相对于权力还是软弱的。另一个方面,法律讲求证据,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拿钱办事,双方互利互惠,于是他们懂法,但漠视法律的威严,知法犯法。袁小兵挪用单位公款的本意是为了使用,是准备归还,而不是占有。
五、揭示出的共性问题或犯罪规律
袁小兵挪用公款案揭示出的问题主要有几下几方面:1、袁小兵所在单位霍洛供电所,包括伊旗供电局,企业内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监督制约机制处于瘫痪失控状态。2、人情主义、情面难却,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正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怕失面子”等心理驱动下丧失心理防线,走上犯罪道路。袁小兵正是此种情况,当妻侄儿孟荣清向其开口借钱,由于碍于情面,私自将公款挪用。3、行业优势心理,垄断经营的行业性质在供电职工心理上形成了优越感,行业优势心理是供电企业贪利性犯罪和渎职性职务犯罪主要诱发点,把自己手中的权利当作挣钱的工作,能捞则捞,能刮则刮。4、心存侥幸,涉案人员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其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
六、供电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健全管理制度,查漏补缺
“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建立健全完整配套和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加强对供电局以及苏木乡镇供电所的制约管理。供电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要进行跟踪管理,对收费、开支和经济盈亏情况,定期审计检查,实行双重领导签批把关制,做到月审季结,卡表统一,防止收入不记帐或私设“小金库等等”。
2、加强内外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供电企业由于转型,经营管理,服务意识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由于其独特的垄断地位,使之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问题,领导体制和领导层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袁小兵案充分体现出领导干部的权利过于集中,袁小兵作为霍洛供电所的所长,在借给其妻侄儿钱的时候,仅仅是给单位的报帐员打了一人电话,单位的2万元公款就借了出去。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力系统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完善投诉电话等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来预防和发现职务犯罪的行为。
3、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严格工程审批
随着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和改建工程不断上马,电力系统将会加大投资建设和设施改建力度,这无疑给电力工程建设市场带来较大的空间,同时将会使那些有利可图,一心想发财的电力系统工作人员有可乘之机,如在电力系统在工程设计、工程审批、工程招标、重大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中谋取不法利益,因此实行公开制度,切实增强权力行使和重大事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工作的透明化是服务行业发展的趋势,将使供电企业职务犯罪很大程度上失去生长的土壤。
4、深化法制宣传,切实筑牢反腐思想防线
我院在查办供电系统职务犯罪中,办案干警发现涉案人员包括其他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对法律、法规的概念不清,法纪观念淡薄,有的人通过法律教育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供电部门应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检察机关也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与供电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供电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
预防对策研究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袁小兵,男,汉族,39岁,中共党员,系伊旗供电局职工,任伊旗供电局霍洛供电所所长。
2007年9月13日,袁小兵的妻侄儿孟荣清因为车坏在红庆河办事处,孟荣清提出向袁小兵借钱修车,袁小兵当时不在单位,于是打电话让伊旗供电局霍洛供电所报帐员郭广东将单位公款给孟荣清借上2万元,并指示将欠条打下。孟荣清见到郭广东后打了一张欠到霍洛供电所2万元现金的欠条,直至2008年2月份孟荣清才将2万元欠款交到伊旗检察院,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
二、供电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健全管理制度,查漏补缺
“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建立健全完整配套和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加强对供电局以及苏木乡镇供电所的制约管理。供电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要进行跟踪管理,对收费、开支和经济盈亏情况,定期审计检查,实行双重领导签批把关制,做到月审季结,卡表统一,防止收入不记帐或私设“小金库等等”。
2、加强内外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供电企业由于转型,经营管理,服务意识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由于其独特的垄断地位,使之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问题,领导体制和领导层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袁小兵案充分体现出领导干部的权利过于集中,袁小兵作为霍洛供电所的所长,在借给其妻侄儿钱的时候,仅仅是给单位的报帐员打了一人电话,单位的2万元公款就借了出去。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力系统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完善投诉电话等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来预防和发现职务犯罪的行为。
3、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严格工程审批
随着供电供需矛盾突出和改建工程不断上马,电力系统将会加大投资建设和设施改建力度,这无疑给电力工程建设市场带来较大的空间,同时将会使那些有利可图,一心想发财的电力系统工作人员有可乘之机,如在电力系统在工程设计、工程审批、工程招标、重大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中谋取不法利益,因此实行公开制度,切实增强权力行使和重大事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工作的透明化是服务行业发展的趋势,将使供电企业职务犯罪很大程度上失去生长的土壤。
4、纪检监察的独立性,建立预防网络
建议供电系统将纪检监察独立,其运营资金和日常工作由供电公司直接领导,实行垂直化领导管理模式。同时,从上到下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制定预防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随时对下属单位和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求下属单位负责人,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各项业务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对基层单位负责人除对其认真考核外,还应实行岗位轮换制,防止关系网、人情网、幕后交易的问题发生。
5、深化法制宣传,切实筑牢反腐思想防线
我院在查办供电系统职务犯罪中,办案干警发现涉案人员包括其他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对法律、法规的概念不清,法纪观念淡薄,有的人通过法律教育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供电部门应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检察机关也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与供电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供电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