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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例分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武军,男,汉族, 1968年11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伊旗人,在伊旗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任管教民警,现住伊旗阿镇一居委。无前科。

2009年10月4日在马磊、葛志强诈骗案(鄂尔多斯市中院开庭前)上午十点,在伊旗看守所七号监室关押的服刑犯刘佳向当班管教民警武军提出申请,要求将五号监室关押的马磊调到七号监室,管教民警武军就将马磊调到七号监室与同案犯葛志强见面,在七号监室的风场上葛志强给马磊承诺,让马磊翻供以减轻自己的刑罚,葛志强还用刘佳提供的手机给他老婆郁秋花打了一个电话,马磊与葛志强的老婆郁秋花通话,郁秋花也给马磊承诺,要马磊翻供减轻葛志强刑罚。下午三点钟左右武军又把马磊带回五号监室。

犯罪嫌疑人武军以关照在押人员生活、替他们购买食品为由向在押人员索要好处,武军提供账户,在押人员再告诉亲属将钱汇入武军提供的账户。犯罪嫌疑人刘佳(非法持枪支罪)关押在伊旗看守所,他家属私下给管教武军人民币三千元(3000),后武军以朋友王万华名字开户,称刘佳在看守所没有钱吃小灶,要求刘佳家属向王万华账户汇款人民币二千元(2000),还以替刘佳买东西在刘佳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保管帐上提走人民币二千元(2000)。犯罪嫌疑人武军以白云在看守所没吃的为由向在押人员白云家属索要人民币二千元(2000),白云打电话通知家属给王万华账户汇钱,白云家属就将钱汇到武军提供的王万华账户上;犯罪嫌疑人武军以翟功成在看守所没吃的为由向翟功成家属索要人民币一千元(1000),翟功成的亲属也将钱汇到武军提供的王万华账户上。共计人民币一万元(10000)

二、看守所内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个别民警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别民警由于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迷失了方向,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活动。有的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有的执法不严,执法犯法;有的唯利是图,贪赃枉法;极个别的甚至与在押人员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被拉下水。少数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亲属为了使其能够在生活上得到照顾,或是在劳动岗位上的分配,日常奖罚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得到关照,取得好处,他们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关系靠近监管民警,请吃喝,拉关系,走人情,甚至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手段贿赂诱惑监管民警。一些监管民警经受不住诱惑逐渐放松了警惕,由最初的接受吃请,为人行使些方便,到后来的被金钱和肉弹虏获,对罪犯及其家属言听计从,有托必办,有求必应;有的胆大妄为,“老子天下第一”,向在押人员要吃要喝,视为天经地义,至最后不惜徇私枉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少数监管民警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监管人员是在门槛较低的情况下进入警察队伍的,他们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政治素质、思想觉悟、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身为执法者却无法制观念,不懂法、不知法,不依法办事,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打骂、体罚服刑人员习以为常,张口即骂,举手便打,视为管理方法;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防范意识差,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和改造事故的发生。如,我院查办的某看守所所长尹某私放在押人员案。尹某利用担任一所之长的职务之便,以所谓的对在押人员人性化管理为名,指使监管民警将服刑人员卿某某等5人提前释放,其中最长的提前了111个小时释放,最短的也有7个小时。尹某身为一所之长,平时不注重学习,我们在对其调查中,问他是否知道什么叫私放在押人员罪时,他还不假思索的回答说不知道,称自己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看书。正是因为他忽视了学习,以致于自己在以身试法还浑然不知,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3、学习不够,对职务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看守所民警因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所限,一般情况下与外界很少联系,加上监管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看守所民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一般都与自身的监管业务有关。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他们对外界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不清,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以致个别素质不高的民警利用自己管教之便,与在押人员相互勾结,在收受在押人员或其亲属的钱物后,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窜供;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在押人员立功等虚假材料,帮助在押人员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从中收受贿赂;或以帮助在押人员得到从轻处罚或为在押人员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为由,收受贿赂;或以为在押人员调整监室、关照在押人员为由,向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受或索要贿赂;有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在押人员提出监室,让其与亲属或其他人会见。

  4、工作方式程式化,导致懈怠心理产生,放松了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无论是管教、巡视、值班还是其他工作,都具有程式化,日复一日,没有太大的变化。这种程式化的工作,很容易使人产生懈怠的心理。而懈怠心理的产生,必然导致警惕性不高和对监管活动的放松:有的对在押人员相互打闹、争吵,认为是一般的矛盾而不是“牢头狱霸”,制止后有的就不再深究,以致出现“牢头狱霸”导致事故发生;有的当在押人员打闹、争吵时,不及时制止,以致出现事故;有的对进出所人员不自己动手检查而交由留所服刑人员或其他人代为检查,以致危险物品被带入监室;检查监室或因其他事由必须进出监室,不按规定进行;不按照规定要求巡视监室,值班时脱离岗位,等等,进而引发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

  5、不严格遵守有关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执法方式简单。一些看守所民警平时不注意对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及与监管执法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在工作中也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的人还抱着“只要不出事,什么方法都可以用”的态度,对监管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认识不足,以致监管执法方法简单,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在监管执法中,有的民警不能扎实工作,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不深入细致,不认真记录谈话教育情况;不认真分析狱情动态,对在押人员的心理动态不明,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对在押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不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而用调整监室等简单方法解决;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处理;对监室发生打架斗殴或争吵,不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及原因,而是用各打五十板的方法解决问题;对生病的在押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救治,或仅由所医给予简单医治等。因方法简单,工作不深入细致而导致在押人员死伤等重大事故发生的情况占看守所监管执法中玩忽职守案件的绝大多数。

  6、特权思想作祟,执法态度粗暴。看守所监管的对象是涉嫌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特定的监管对象,决定了看守所民警相对在押人员高高在上的特殊地位。被监管的在押人员对管教民警往往是唯唯喏喏,唯命是从,有的人尤其是新入监者对管教民警怀有惧怕的心理,有事都不敢说,甚至对其他在押人员对其实施殴打等行为都不及时报告。有的管教民警因此而产生了特权思想,对在押人员言语粗暴,冷眼相看,有的民警对轻微违反监规者不是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对其进行管教,而是动不动就对其训斥或加戴械具,有的人甚至还动手打骂或指使其他在押人员打骂有轻微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到位,往往容易引起在押人员对管教活动的不配合甚至抵触,进而引发职务犯罪案件。

    三、看守所内职务犯罪的预防

  1、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监管民警队伍素质。一是教育监管民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要经常对民警进行“执法为民”和“公正执法”等执法理念教育,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民警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教育,提高政治素质。二是经常组织民警学习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通过培训、考核、实地检查工作等方法,经常性地检验看守所民警的监管执法能力,对不适应看守所工作或责任心不强的民警,要及时调整到其他岗位。

  2、驻所检察室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经常对管教民警开展警示教育。要在看守所的配合下,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经常对民警进行思想道德和政治法律教育,增强民警反腐防腐的能力,要大力实行检务公开,不定期地向监管民警和服刑人员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监督的内容、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对发现的监管执法中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要及时依法查处;驻所检察室在驻所检察中,要做到监督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善于并敢于监督。

  3、看守所要严格执法,将岗位责任落到实处。对在押人员的管教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对在押人员的管教和谈话教育等活动,要及时进行记录;对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依法作出处理;看守所领导和管教人员对狱情动态的掌握要始终做到心中有数;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的处理要做到及时、合法、到位,对“牢头狱霸”要坚决依法给予打击;值班、巡视人员、监控人员要在各自的岗位上,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依法进行处理;要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押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答复并依法给予帮助;对身体不好的在押人员要给予关心,必须送医院诊治的,要及时送医院诊治,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按程序办理保外出所手续。

  4、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打击促预防。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辩证地看,打击是一种最有效的预防,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监督武器,通过打击,使一些犯罪分子产生畏惧,构筑法律威慑防线。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活动有五个易发环节,这“五个环节”是:罪犯留所服刑、日常奖罚考核的环节;安排劳动工种的环节;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环节;生产经营的环节。这五个环节最易给少数监管人员提供以权谋私的机会,派驻检察人员应在日常的检察中密切注意以上的环节,注重从以下六条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一是从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从事故、事件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从专项检察中发现案件线索;四是从举报和控告中获取案件线索;五是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联系中获得案件线索;六是从查办案件中深挖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