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庞龙,男,汉族,现年42岁,中共党员,现暂住伊旗乌兰木伦镇寸草塔,系神东集团寸草塔煤矿综掘二队队长。庞龙在任神东集团寸草塔煤矿综掘二队队长期间,先后多次采取给职工多打、虚打分等形式从职工工资中套取工资,并将套取来的职工工资据为己有。
庞龙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财产20余万元。其中在2009年10月王孝荣伙同庞龙累计套款28200元;2009年11月王孝荣伙同庞龙累计套款41000元;2009年12月王孝荣伙同庞龙累计套款47300元;2010年1月王孝荣伙同庞龙累计套款69800元;2010年2月王孝荣伙同庞龙累计套款46200元。
二、国有煤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人生观歪曲、政治素质不高是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任何事物都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纵观这些职务犯罪分子的人生轨迹,可以看到,绝大部数职务犯罪分子一开始思想都是要求上进的,工作也是积极肯干的,做出过一定的成绩,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从基层逐步成长起来的。之所以蜕变为犯罪分子、人民的罪人,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政治信仰动摇、理想信念丧失,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贪欲膨胀,拜金主义思想严重是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案件中看,尽管涉案人的性格、阅历、职位、甚至职务犯罪的情节各不相同,但在其身上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心存侥幸,主要表现在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对权力的崇拜、对金钱的贪婪,把权力当作金钱、地位和身价的阶梯,这也就使一部分人“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走上犯罪道路。
3、管理上的漏洞,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陷阱
管理是一门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优化的程序设置,再加上有效的监督制约,才能凸显管理的科学性。纵观我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明显看出涉案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一是权利大且集中。有些单位是煤炭销售、购进物资、处理废旧物资“一支笔”,没有必要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这些人手中的“笔”就是商家兜中的钱,在当前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往来中,把持不好而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就不足为奇了。二是体制不健全。比如煤矿基层单位财务不独立,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招待费、安全罚款、单位办公支出,虽然企业给基层单位少量的队长津贴,但根本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导致部分干部为了工作铤而走险截留工资用于单位支出,同时有个别干部利用这个管理的漏洞,进而把部分截留的工资款揣入个人腰包。
4、制度得不到落实,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
一些涉案单位的制度,不仅有,而且很多,涉及面也很广,但是,再好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和落实,也就等于没有制度。比如财务会计委派制度、热岗轮换制度、竞争上岗制度等等。就说财务会计委派制度,如能执行好的话,能对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等起到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有的财务会计被委派到一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几年,甚至更长,长期的利益共存关系,由开始的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演变成与单位负责人的同流合污,规避检查,涂改帐目,制作假帐,私设“小金库”。财务管理出现漏洞,为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5、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到位,官僚主义严重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分析煤炭系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见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监督缺位或流与形式的问题。腐败分子大都是单位“一把手”,手中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同级看得见,不敢管;下级听得见,管不了。现有的同级党委副职的纪检监察负责人,监督不了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因此,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国企煤矿职务犯罪的共性问题及规律
1、涉案人员多为基层单位人员,在我院查办的国有煤企职工庞龙、王孝荣职务犯罪案件当中,涉案人员均为煤矿基层、采区、段队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为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如在庞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是采取给职工多打、虚打分形式套取工资这一手段。王孝荣是将剩余核定费用以工资形式做进部分职工工资中,然后再找职工把多做的工资提取出来,据为已有。
3、发案部门较为集中,多发生在管钱、管物部门中。在我院查处的国有煤企职工庞龙犯罪案件中,庞龙系综掘队一把手,其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职工工资据为己有。
四、对套取工资贪污犯罪的防范对策
针对煤矿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套取工资贪污犯罪的手段,结合我院办理的神东集团寸草塔煤矿综掘二队队长庞龙贪污案,对国有煤矿企业提出一些对套取工资贪污犯罪的防范对策,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案件的发生。
1、强化管理、堵塞漏洞。煤矿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漏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严格有效地管理渗透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上,根据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范围,规范记工和报工程序,增加透明度,做到公开化管理,使工人能有效地监督工资的领取和发放,预防犯罪的发生。
2、明确责任、以责促管。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严禁工作人员一人身兼多职,不准工作人员随意替代、替班或顶名上班,要把记工、报工、领取和发放工资分别开来,建立一人一责,一岗一责的岗位责任制,一岗一人,各司其责,促进责任管理,减少犯罪。
3、强化监督、加强检查。煤矿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要极积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检查基层单位的记工、报工、领取和发放工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4、服务大局、减少犯罪。检察机关发挥服务的职能作用,结合查处的套取工资贪污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煤矿企业广大干部职工,配合企业通过煤矿企业的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典型案例,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