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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挪用公款案例分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汉族,现住伊旗红庆河镇红庆河村六,系红庆河镇红庆河村六社社长,担任红庆河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二、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从2012年11月2014年1月期间利用其管理红庆河村自来水工程款职务之便挪用其管理的自来水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共计857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三、当前村级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村级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单一  

由于国家对“三农”的投入是多方面的,具体的资金下拨、发放主要依赖基层,因此各项惠农资金的落实也涉及到村级干部中的村委会委员、会计、村长、支书等,犯罪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普通农民。

(二)作案手段简单化   

不同于其他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是,村级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相对简单直接,情节的复杂程度低。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要是采取伪造凭证、截留挪用公款等方式。

(三)征地拆迁中的挪用公款犯罪较为突出   

随着农村基础设施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面积不断增加,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也相继增多,一些基层村社干部管理集体或个人补偿款的职务之便,截留、私自挪用土地补偿款和附属物补偿款。

(四)社会危害性大   

由于村级干部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民生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 其受害面大,因而社会关注度高,农民群众反应强烈,如果不妥善处理就容易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从而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四、当前村级干部挪用公款职务犯罪的成因    

“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必湿而后生苔”。 导致村级干部挪用公款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防范村级干部挪用公款职务犯罪,必须首先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各个原因,才能探索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途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疏于教育,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涉案人员犯罪的主观原因,就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面前往往抵制不住诱惑。大部分涉案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有些人虽有教育,但未持之以恒,学习也常常停留在形式上,不注重联系实际,忽视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加上个人的自律意识又不强,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以及侥幸心理、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作祟,导致方向迷失,宗旨淡忘,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于是采取挪用公款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权力集中,监管不到位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以扩大,很多灸手可热的生产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再加上一些乡镇存在着上级疏于监督、同级不想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不知监督的现象,监督制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这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山高皇帝远”,对于位于基层的干部也疏于管理,且村级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他们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让他们一次又一次犯罪得逞。

(三)财规不全,执行乏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要么财会人员不坚持原则,要么财务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使一些人有机可乘,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专用专款”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村一级,近年来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有关人员对账目审查仅局限于月度、季度或年终象征性对账,评估审计走马观花,不严格审核收据发票的来源与款项的去向,或者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下级弄虚作假,蒙混过关,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经济损失。

(四)信息不够公开,群众监督无力  

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镇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也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在执行中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使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公示墙”、“明白墙”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涂墙”、“糊涂纸”。对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群众对涉农各种补贴项目、社会救助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情况知晓率低,信息不对等导致群众监督不能。 再加上农村中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揭发和举报。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五、预防和减少村级干部挪用公款职务犯罪的对策   

村级干部作为基层干部,直接代表农民群众的利益,也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村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的稳定至关重要,不可忽视,应采取如下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严格选拨任用制度,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上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别是监督要落到实处,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一是严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选拔任用,坚持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坚持求真务实、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决杜绝选举过程中出现“拉帮结派”、“宗族势力”等现象。二是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结合农村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知识、财经知识、法律知识及相关农村、农业知识的培训;要加强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服务意识,造就高素质的农村基层组织队伍。三是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干部问责制度。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廉洁勤政意识  

权力需要制约,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乡村两级组织要切实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人事安排、工程发包等重大问题上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审批、记账、保管相分离,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白条子、假票子入账等现象。三是要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上级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经常对乡村财务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易发案件领域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四是要加大对乡村干部离任审计的力度。审计部门应在乡村干部任期内对乡村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制度。五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六是要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加强村务监督。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定期对群众公布信息,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加强村民对村务工作的监督力度。 

(三)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法制宣传   

一是要结合办案长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宣传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曝光,给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以警示、震慑作用,深刻展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可能给个人、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二是要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引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依法依纪办事,增强其荣誉心和进取心。三是要深入基层,进乡、进村、入户,  通过宣讲法制课、检察宣传周、散发宣传资料、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畴,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反腐倡廉良好氛围,激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使农民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查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力度   

依法打击和惩处是预防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特殊手段,对妨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打击的力度,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通过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同时,要结合办案、结合本地区农村基层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体系,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总结案件规律特点和发案原因,针对涉农惠民政策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等,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检察建议,推动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努力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推动建立完善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