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郭斌,男,32岁,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52728197903082117,现住伊旗阿镇,伊旗公安局阿镇第二派出所民警。
2011年1月17日22时48分,伊旗阿镇建光小宾馆发生火灾。杨海军作为第二派出所负责人也是该所的第一责任人,在平时的工作中疏忽对管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摸排检查,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管的民警没有认真要求学习落实消防安全的业务知识和规范规定,对消防安全业务规范没有完全掌握导致在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中没有发现重大的消防安全隐患。郭斌作为该宾馆的日常消防监管民警没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督责任,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更没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光小宾馆提出整改意见或予以关停,致使隐患未能消除。杨海军、郭斌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建光小宾馆火灾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525291.00元,
二、公安干警违纪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一)干警违纪违法主要表现形式为:
1、玩忽职守犯罪不容忽视。此案正是由于公安民警作为该宾馆的日常消防监管民警没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督责任,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更没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光小宾馆提出整改意见或予以关停,致使
隐患未能消除,导致宾馆发生火灾。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违反行政纪律,严重的已触犯刑律。
3、执法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违背“公正执法首先要程序合法”的要求。由于干警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法的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公正执法。这类问题发生在执法业务部门,出现在一线执法环节上。
(二)公安民警犯罪原因
公安干警职务的特殊性是构成违法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1、理想信念意识淡薄是滋生公安民警犯罪的思想根源。近年来,由于部分公安民警放松或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公仆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淡薄,极端个人主义和特权思想恶性膨胀,利欲熏心、拜金主义思想严重,想方设法钻管理和法律上的空子,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人情化、商品化、资本化,搞徇私舞弊,情权交易、钱权交易、权权交易。正是在这种个人和小团体利益高于一切,私欲和权力相结合的情况下,滋生了枉法追诉、滥用职权
等渎职犯罪的原始动力和思想根源。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认识模糊,管理不力是侵权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严打”过程中,各刑侦队、派出所由于任务繁重,注重抓破案率,而忽视放松了对民警如何树立“文明执法”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把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队伍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有的民警仅凭老办法、老经验办案,急功近利,急于破案,以至发生侵权案件。有的民警不注意政治、业务学习,在思想和行动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到渎职侵权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为刑讯逼供是侦查破案的有效手段,是一条捷径。有的民警对“两法”相关内容不熟悉,尤其对《刑法》第九章及有关条文规定的渎职侵权罪名不了解,在执法中,不知哪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工作起来马马虎虎,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一些玩忽职守犯罪的发生。
3、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监督不到位。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公安机关只重抓业务轻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滞后,缺少深入检查,许多规定、措施流于形式,纠正违纪违法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造成权力失察、失管、失控,致使有些人员长期得不到正确的思想引导和监督,自身免疫力减弱,丧失了拒腐防变的能力。有的单位内部管理不善、领导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收入不上帐,随意截留或挪作他用,财务管理混乱,给个别心存贪欲的人以可乘之机。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安干警难以监督;外部监督,尤其是法律监督手段空泛,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
用。
4、打击不力,惩处不严是渎职侵权犯罪蔓延的另一个主要因素。“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尽管立案查办了部分公安民警渎职侵权案件,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很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五点:一是“两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渎检部门的侦查思路模式、办案方法、工作措施仍停留在“两法”修订实施前的水平上,这大大影响和制约了查办这类案件的力度,加之渎检人员对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取证和审讯各阶段的心理变化及规律缺乏研究,不讲究取证技巧和审讯艺术,使一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被查黄查飞,导致无案可立或案件质量不高,法院无法作出有罪判决。二是有的检察院领导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还存在着畏难思想,怕影响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有的案件高高挂起,搁置下来。三是查处这类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困难多,执法环境不够理想。一些公安机关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对本单位发生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有案不查,并且对检察机关查办这类案件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各种障碍,公然限制和阻扰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案件。四是公安民警反侦查能力强,手段隐蔽,行为诡秘,客观上存在“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等
问题。
三、预防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公安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公安干警牢固“执法为民”理念,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提高公安
干警拒腐防变能力和服务群众意识。
(二)强化职业准入,努力提高干警素质。通过严格司法人员准入制度,重点把好进人用人关,加强业务培训,搞好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公安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他们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素质过硬,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重任。
(三)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进公正执法,打牢防治司法腐败基础。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上,要坚持定期组织评议和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机关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安队伍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把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真正做到岗位工作监督与社会生活监督相结合,使对干警的监督得到延
伸,有效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一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监督机制,以防止其不正当分流处理刑事案件。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有关检察建议书以刚性的法律效力,对被监督者在执法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时,有权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继续侦查,对收到监督文书后既不执行也未提出复议复核的,检察机关有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后果,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以利于充分
发挥法律监督威力,获得监督实效。
(五)进一步加大查办司法腐败的力度。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对于遏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腐败,保证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而且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也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形成查处合力,从行动上震慑司法腐败者,消除其侥幸心理。同时,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
做到惩防并举,有效杜绝司法腐败。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好人大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最有权评判监督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法,可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当事人监督执法。新闻媒体也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预防
和减少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