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达拉特旗白土梁林场场长。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5年秋天,李某某在向达拉特旗白土梁林场承包土地过程中,向时任白土梁林场场长的石某行贿15000元,为其提供便利条件;1996年,李某某在白土梁林场承包的土地与展旦召苏木五库托仓村发生纠纷,在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时,林场场长石某收受李茂荣贿赂10000元;2000年春天,林场场长石某在向李某某催要土地承包费过程中,又收受5000元,为李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任何事情只要有了第一次,就会有下一次,而任何事情,“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说第一次收受不义之财时他还有一点忐忑不安,这第二次、第三次石某就很坦然了。
石某本应是一名前途无量的场长,但他没有把“所为”用在为民谋利,为公办事上,而用在为己之私、谋己之利上,没有在党纪国法前有“所畏”,却在权力、利益面前“无畏”地妄为。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其堕落的轨迹发人深省。
思想的蜕变导致权力错位,价值观扭曲。只有树立真正的、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权力观,才能审慎地对待手中的权力,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基层领导干部一定要知法更要懂法、守法,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要有一颗敬畏之心,守住底线,筑牢防线,远离红线。
纵观石某受贿案,除了他在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漠视法律外,客观上,涉土、涉林工作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为了解决涉土、涉林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应着力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培育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健全的合格的市场主体。这不仅是涉农、涉林工作的需要,更是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发包人,关键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使投资风险与投资利益共存于一体,进一步完善现有规章制度,为真正符合资质要求,有实力、守法诚信的承包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加强对涉及农村、林业、土地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要求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以领导干部、重要岗位,特别是人、才、物管理部门和岗位及高危人群为监督重点,树立监督就是保护观念,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发生腐败问题的苗头和倾向及时提醒,诫勉谈话,对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