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刘某某,男,1960年4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2003年至2009年担任达旗恩格贝镇哈汗村村主任。
2007年底至2009年8月份,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村民郝某、李某、高某、郑某、王某等7人办理农村户口时,先后收取了郝某15000元、李某2000元、张某1000元,三次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8000元。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达旗人民法院(2010)达刑初字,第89号,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刘某某收取贿赂款,主要发生在为村民办理农村户口的环节,其作案的典型手段是以公权谋取私利。他走上犯罪道路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主观上,心理失衡、贪欲膨胀、个人心灵的蜕变,导致其擅权弄职。证据显示,刘某某2008年4月受贿15000元,2008年7月受贿2000元,2008年8月受贿1000元。可见,刘某某的受贿轨迹具有次数多,单次数额不大,持续时间不长的特点。由此可见,平时不注重学习,导致了刘某某法制观念的淡薄,当然难以抵御腐朽思想的长期侵蚀。
客观上,是手握失去监督的权力。刘某某在几个月时间内多次利用职权,向有求于他的行贿者提供便利,没有受到有效的抵制,就是由于监督的缺失。
刘某某一案的警示是村官除了管理村级事务外,最多也就是协助政府从事一些简单的行政管理工作。村官不大,“干”的事儿不小。然而近年来,村官犯罪现象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加强对“村官”的监督,要高度警惕村官腐败的形成,要设法用机制、制度来防范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