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杨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主任。
杨某在任达旗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综合股股长期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对达旗昌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昌达天然气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2012年5月23日9时许,该公司施工现场施工人员3人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万元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犯罪特点
(一)制度“被架空”,执行乏力
根据《达拉特旗安全生产责任制》、《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为主管达旗昌达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作中存在监管漏洞,未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达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达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作为监管人员的杨某在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等方面没有严格要求自身,使法律制度成为“摆设”并“被架空”,使得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施工队长期为昌达燃气公司施工,最终导致“5.23”事故的发生。
(二)犯罪主体多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且负有行业管理监管职责的手中有一定权力
专业技术知识的缺乏,部分业务不懂,导致监管的执行力大打折扣。例如天燃气管道的土建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管,而监管天然气管道的特种作业因为对这部分业务不懂,所以一直不监管的。
(三)社会危害性大
天然气事故中的职务犯罪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的主体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极易引发群众性事件,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及社会稳定。昌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3人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4万元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群众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现场监管监察环节——不作为、慢作为
涉案的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该实地查看的不实地查看,对昌达天然气公司长期雇佣无资质施工队、施工人员无上岗证进行天然气工程施工存在违法行为、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最终导致该天然气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安全生产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对领导干部党风监督制约不到位,导致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极易形成“一把手”、“一言堂”局面。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监察职责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该实地查看的不实地查看,该亲自检查的不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问题该责令整顿的不责令整顿。
(二)政治宗旨不强,法律素质薄弱
涉案人员大多为行业主管或环节负责人,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忽视政治教育,不能正确的履行职责。同时,涉案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三)权力缺乏有效地监管,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督不透明、不到位,主管部门不深入现场有效调查研究,检查落实各项制度规定,而仅仅进行书面上的形式监督管理,难以有效规范地施工、特种行业的管理,群众监督也难以实现,监管乏力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不完善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准入、安全生产等职务犯罪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设往往不够完善,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时,由于对天然气管道的特种作业知识缺乏、部分业务不懂,一直不进行监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外部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预防建设领域施工生产、特种行业的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警示和教训
(一)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四种意识
一是职责意识。必须对自身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定位有明确的认识,做到“立足本职、有的放矢”,必须树立清晰的职责意识,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的安全。二是规则意识。相关的公职人员必须树立按照规则行为的意识,严格遵照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办事,提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意识和能力。三是程序意识。程序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给参与其中的每个主体提供平等有序的行动平台,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正。杨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关键的一点也是没有按照程序办事,或者只是将程序当做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四是服务意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是行政权实现过程中的应有之义。服务意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主动性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对各燃气公司的检查工作流程
对燃气公司的各项行业准入资质、人员的上岗证、操作证进行细致检查,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并做好定期检查,依照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天然气检查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三)“打铁还须自身硬”、“严是爱,宽是害”
没有问题时常教育,重要时刻常提醒,有了苗头早批评、早敲打,是对干部的大爱;平时不管,有了毛病还惯着、护着、包着,是对干部的严重不负责任。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发案单位,为此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和预防建设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的合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法制教育
要以被查处的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以班子成员、环节干部为重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廉政执法专项教育,要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反对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