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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背后的犯罪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主要案情

   田某某,原系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耳字壕村西社社长。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苏米图一东胜区一准格尔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为重点建设工程,2010年6月在达拉特旗境内该工程开始建设,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为临时用地征用单位,田某某作为耳字壕村西社社长配合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召集社员开会、协调矛盾、丈量土地、代领未在家村民的补偿款。工程建设在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耳字壕村时,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就该工程需占用村、社、农户土地与耳宇壕村委会作为代表签订补偿协议,村主任张某为负责人进行签订协议,于2010年8月1日、2011年2月19日签订了《工程用地协议书》两份,补偿临时占用的土地、附着物金额共计:510300元,其中包括补偿给耳字壕村西社集体组织的16.34亩柠条45752元,田某某作为耳字壕村西社社长代表社集体组织领取了该款。领回该款后田某某在其抄写社集体补偿费花名册时,将该社的45752元补偿款少计为30750元。2010年9月2 4日田某某在社员大会上向社集体组织成员公布天然气工程征地补偿款为31000元,会计苏某某以此数额入账。田某某通过上述少公布、少入账的方式侵吞14752元。案发后,田某某将该款全部退赔。

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田某某作为基层村委会工作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受教育年限少制约了其见识和目光的短浅,在个人利益方面往往看得很重,个人的修养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他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领取征地补偿款时私自截留14752元,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背离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背离了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大部分成了走过场

田某某作为耳字壕村西社社长代表社集体组织领取了征地补偿款。领回该款后田某某在其抄写社集体补偿费花名册时,将该社的45752元补偿款少计为30750元,随后其在社员大会上向社集体组织成员公布天然气工程征地补偿款为31000元,会计以此数额入账。田某某通过上述少公布、少入账的方式侵吞14752元,但没人查看补偿费花名册,所以给他以可乘之机。这都是由于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没有银行存款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支付功能,致使大量的资金由村组领导和会计掌握支配,甚至长期滞留在村干部手中,村务公开不到位,存在资金监管安全隐患,从而使他们采取“雁过拔毛”的方式贪污国家的钱物。

(三)土地征用款管理、使用环节缺乏有效地监管

一是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的乡村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对土地征用款的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给像田某某这样的基层农村干部提供了机会,他们滥用权力,贪污、挪用土地征用款情况屡见不鲜,这类职务犯罪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监管制度不规范,加上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涉农、涉群资金发放不透明,上级仅仅进行书面上的形式监督,难以有效规范涉群补贴款的管理,群众监督也难以实现,监管乏力导致以权谋私,为此,诱发涉农、涉群职务犯罪的情况十分普遍。

三、警示和教训

贪污罪侵犯了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贪污犯罪中,非法获取的财物数额是决定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数额越大,其危害性就越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他是什么人,不管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

   “前车之辄,后车之鉴”。通过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从中获取一些有益的启示:一是作为一名党员和村集体的领导干部,千万不要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途径来捞取钱财,迟早要陷入犯罪的泥潭而不可自拔。二是做人处事一定要秉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只有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得到的财富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受世人的尊敬,如果丢掉了这一根本原则,那么一时侥幸获得的“成功”,极易让人堕落、腐化,从而走上一条不归路。三是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也发现了村民基层组织以及国土局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还需要严格规范管理和建章立制来不断完善和健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集体财产的不断流失,真正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很大一部分涉案人员直到案发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犯罪。因此,我们检察机关要注重宣传,加强教育,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减少因为不知法而犯法的涉群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我院预防部门与基层检察室联手可以利用乡镇物资交流会之际,给乡镇干部以及各个村社领导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讲座,播放警示教育片,以增强预防实效。

   从近年我旗法院判处基层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看,虽涉案金额较大,造成的损失严重,但真正量刑却很轻,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适用了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这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带来了很大困难。处罚力度不够,往往造成刑罚丧失其应有的警示效果和威慑力,助长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农村干部等基础人员的嚣张气势,将法律处罚置之不理,以身试法。所以我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罚一定要狠,查处一件、法办一件、打击一批,使此类职务犯罪人员人付出高昂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