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刘某某,任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刘某、任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杨某某,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员。
2013年9月17日上午11时许,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万铠嘉苑商住小区四标段施工现场,9号楼施工人员正在进行二次结构填充吊装砌块时,由于塔吊起重卷扬机固定端处钢丝绳受损断股,并从卡扣固定处滑出,导致正在吊送砌块的吊篮脱落,将正在地面往吊篮内装砌块的工人张某某、杜某某砸中,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检验,该钢丝绳滑脱及绳股断裂的原因是由钢丝绳压板变形、绳端固定安装不良引起。
2014年12月23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刑初字第370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杨某某等3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鄂尔多斯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犯罪特点
1、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玩忽职守行为往往牵涉多人。对于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来说,涉及的渎职犯罪主要有三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其中,玩忽职守罪是防不胜防,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追责起来就会从负责安全的领导到具体监管人员,往往具有牵连性。本案中,刘某某、刘某应负领导和监管职责,杨某某负具体监管职责,3人在此次重大安全事故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2、现场监管环节——不作为、慢作为。涉案的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和正确履行职责,该实地查看的不实地查看,对建筑公司长期雇佣无资质施工队、无上岗证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最终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社会危害性大。安全事故中的职务犯罪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的主体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极易引发群众性事件,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及社会稳定。
三、原因分析
1、负责安全监管的人员政治宗旨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是发案的主观原因。涉案人员为行业主管或环节负责人,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忽视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观念教育,不能正确的履行职责。同时,涉案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由于长期不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不认真执行监管法律法规,有的根本不了解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日常工作中不严格依法执法行为的危害性。
2、 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工程违规承建现象严重是发案的客观原因。从案件暴露出来的情况看,无资质施工、违规承建、违法操作的现象目前仍然存在。如三人未能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达拉特旗万铠嘉苑商住小区四标段施工工地塔吊司机赵某某(同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长期无证上岗操作起重机的行为未予发现,也未进行人证合一比对检查,留下隐患;未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第3.3条的规定,对该项目塔吊施工过程中没有配备专职信号员以及信号员没有持证上岗的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未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放任事故塔吊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在该工地长期违规作业,直到事故的发生。
3、安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刘某某作为全旗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的负责人,安监站副站长刘某和负责万铠嘉苑商住小区四标段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员杨某某,未能依据《达拉特旗建筑工程监督站内部岗位职责及责任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和检查,未尽到安全监管和管理检查职责,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刘某某、刘某应负领导和监管职责,杨某某未认真履职,应发现安全隐患而未发现,对于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严格的复查,没有监督施工单位彻底整改,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玩忽职守职责,3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4、权力缺乏有效地监管,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不完善。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督不透明、不到位,主管部门不深入现场有效调查研究,检查落实各项制度规定,而仅仅进行书面上的形式监督管理,难以有效规范行业的管理,群众监督也难以实现,监管乏力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准入、安全生产等职务犯罪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设往往不够完善,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时,不能有效预防建设领域施工生产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对策建议
1、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出发,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2、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要以被查处的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以班子成员、环节干部为重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廉政执法专项教育,要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公正廉洁执法,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3、加大对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做到遵纪守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标,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重点抓好在岗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和新工人按规定学时进行的安全培训,尤其是抓好轮换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注重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工人的业务技能、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经常性地开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违规作业,保证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4、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管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要认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监督职责,熟悉安全技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并做好定期检查,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改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具威慑力情形,从而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5、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发案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加大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进一步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理念,形成惩治和预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执法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的合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