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吴某某,系个体,因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4、5月份,达旗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四大队五中队中队长王某某等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康某某在达旗树林召镇万亩果园有违法建房的行为,王某某等监察员当即进行阻拦并要求停止施工。后康某某知道其姐夫吴某某在达旗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有关系,就给其姐夫吴某某6000元钱托他帮忙与执法局的有关监察员疏通关系。吴某某找到达旗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五中队中队长王某某的表哥袁某,用康某某给他的6000元请袁某吃饭并买了烟、酒送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收受烟酒后,不再继续监管和阻拦,使康某某的违章建筑顺利建成。2008年5、6月份,康某某要架电线需要通过其邻居杨某的线路,杨某要求如果康某某能帮忙疏通达旗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的关系让其盖房就同意让康某某架线,康某某找到其姐夫吴某某想再次托他帮忙与执法局的有关监察员疏通关系,吴某某再次联系了其同学袁某。后杨某将25000元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将钱交给袁某让其帮忙疏通关系,袁某截留了5000元,把剩下的20000元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收受20000元之后,再次违反法律规定,不去监管和阻拦,使杨某的违章建筑顺利建成。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吴某某在康某某、杨某与王某某之间进行联系、沟通、撮合,以牵线搭桥的方式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在帮助送“红包”的过程中,严重危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吴某某一案的警示是:贿赂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正常的社会道德和人际关系受到玷污,有些人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和国家的肌体,所以需要我们各个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有效地遏制贿赂犯罪,打防并举,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