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燕某某,原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达旗交警大队岗勤二中队协勤民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10月29日21时37分许,达旗交警大队岗勤二中队协勤民警燕某某在达旗树林召镇景观大道与新园街道交汇路口执勤时,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之规定,在检查车辆时没有示意车辆靠边停车,而是直接在直行道内对车辆进行检查,致使沿景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蒙KA9265号“雪弗兰”轿车和头南尾北停在路口左转弯导向车道内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蒙KY2830号“捷达”牌轿车相撞,同时将接受检查到车后备箱取驾驶证的蒙KA9265号“雪弗兰”轿车驾驶人苗某和检查车辆的燕某某撞倒,造成燕某某受伤、苗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燕某某的犯罪,既有自身主观上的原因,也与交通民警在教育、学习、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等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作为执勤的交通民警燕某某没有很好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没有很好地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基本技能要求的掌握;其次在执勤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检查车辆时没有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在没有完全排除被查车辆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而是直接在直行道内对车辆进行检查,导致检查车辆发生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第一要加强交通民警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的培训和爱岗敬业的教育,筑牢不作为、乱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也构成犯罪的思想防线。第二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