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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的错位 ——乔某某贪污案剖析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7日  


一、主要案情

  乔某某,原系达拉特旗恩格贝镇哈拉汗村党支部书记。因犯贪污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达旗扶贫办拨付该村干村扶贫资金2万元,主要用于村民购买小尾寒羊的补贴,乔某某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将该款除发放购羊补贴款外,还给2003年防非典期间的社长发放了工资,并在发放工资的过程中,让村社干部以虚打条子,少领现金的方式,将剩余的4630元据为己有。2007年至2008年,乔某某将不够五保条件的村民尚某的五保费1448元、郝某的五保费2400元,共计3848元钱私自领取并据为己有。此外,2006年至2008年期间,乔某某在发放低保资金的过程中,在低保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克扣、少发尚某、姬某等8人的低保费共计2280元据为己有。就这样,乔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总计10758元。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乔某某贪污公款,主要发生在发放扶贫资金、低保资金、五保费等环节,以虚打条子虚假冒领、克扣、少发等手段实施。这与乔某某任职期间垄断权力、相关制度不落实且缺乏有效监督密切相关。

乔某某的贪污,具有次数多,单次数额较少、持续时间长的特点。这可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自私的心理、金线的诱惑导致其走向犯罪。

  乔某某一案的警示是,村官除了管理村级事务外,最多也就是协助政府从事一些简单的行政管理工作。村官不大,“干”的事儿不小。然而近年来,村官犯罪现象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加强对“村官”的监督,要高度警惕村官腐败的形成,要设法用机制、制度来防范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