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石某某,个体工商户,因行贿罪被达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5年至2007年,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有多个乡镇派出所及看守所土建工程项目,石某某在自己无资质的情况下挂靠别人资质,通过原阿拉善左旗公安局长陈某的关系,先后承揽了腰坝、诺尔公、古拉木、吉兰泰四个派出所和阿左旗看守所附属设施的土建项目。为了感谢陈某的帮忙及以后再通过陈某承揽到工程,石某某分别于2006年5月,以探望陈某儿子看病为名,给陈某的妻子放下现金一万元;2007年春节以拜年为名,去陈某家中给陈某放下现金一万元;2007年春天,在陈某家中给陈某放下现金一万元。就这样石某某分三次送给陈某现金三万元。(受贿人陈某另案处理)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石某某的行贿主要是发生的承揽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其教训是深刻的,首先其主观上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其多次行贿且数目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另一方面,苍蝇专咛有缝的蛋,身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陈某,未尽到职责义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石某某,并多次受贿额款较大,造成了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
石某某一案的警示是:一定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公权力运作过程,遏制侵权、越权行为,才能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此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干部,都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要慎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坚决抵制为政不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崇高的职业尊严和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