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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引来牢狱之灾 ——杨某行贿案剖析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7日  


 一、主要案情

  杨某,系个体,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年3月份,杨某和闫某某合伙买下杨某某位于达旗万亩果园处的5亩地基,但无任何证件一直不能盖房。2008年春,杨某见其邻居康某某在万亩果园处的地基上,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盖起来了,故寻问康某某盖房的经过并且得知康某某的姐夫吴某某在达旗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有关系。同时康某某盖起的房屋要架电线需要通过其邻居杨某的线路,杨某要求如果康某某能帮忙为其疏通达旗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的关系并让其盖房,就同意让康某某架线。后康某某找到其姐夫吴某某托他帮忙与执法局的有关监察员疏通关系,吴某某联系了其同学袁某后杨某把25000元交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又将25000元交给袁某让其帮忙疏通关系,袁某截留了5000元自己留用,把剩下的20000元送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收受20000元之后,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职责,不去监管和阻拦杨某的违法建筑,使杨某的违法建筑顺利建成。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杨某为谋取违法建房的不正当利益,通过吴某某、袁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财物,数额较大,严重危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他为了盲目追求自己的利益,价值观扭曲。忽视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追逐于社会上不正常的东西,滑入了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泥潭,思想上的腐败成了滋生行贿的“温床”,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杨某一案的警示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深入揭示行贿犯罪的危害,明确行贿人不是“受害人”而是侵害人,加强社会公平、公正和诚信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公民以德做人,依法行事,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