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2010年7月份,鄂尔多斯市饮水工程临时征用了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油坊渠社和德合功社争议土地,因施工时地界不清,给予两个社共同补偿,分别为159712元,属于东胜区水务公司临时征占用土地补偿费,该补偿费由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发放,于2010年7月23日将159712元的补偿费交付给了时任油坊渠后社社长任某某、社员代表何某某、社员代表兼经济保管张某某,并约定暂时由该三人保管,任某某等三人领取补偿费后,因为该笔补偿费的土地存在争议,怕将来补偿费被冻结,同时为获取额外的开支,就将补偿费中130000元,以放贷取息的方式借贷给了韩某某,并分两次从韩某某处领取了12000元的利息,三人均分。
2010年12月底,任某某的侄儿子任某因无钱归还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耳字壕信用社的贷款,便想从任某某等三人保管的征地补偿费中借钱,后与任某某共谋,于2010年12月30日,任某某从韩某某处放贷的130000元的款项中挪用了60000元,让任某使用,后一直未归还该笔款项。
2014年7月15日,达旗检察院以达检刑诉(2014)第247号起诉书将任某某等4人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13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刑初字第245号判决书判决任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任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犯罪原因
(一)涉农惠民补贴发放机制不健全是发案的客观原因
目前,涉农惠民补贴的力度不断加大,发放补贴款的管理制度建设却没有跟上来,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发放的涉农惠民补贴款涉及多个部门多种行业,如:有沼气建设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生产性补贴,有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矿产资源开发征地等开发性补贴,有抢险、救灾、移民等政策性补贴。种类繁多,发放补贴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难以统一,有效地进行监管,极易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村务公开落实不到位,群众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是发案的直接原因
一是村务公开欠细欠具体,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内容很少,致使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落实,群众不能对村务、财务进行有效地监督,使部分人钻了空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社里的经济保管及村民代表起不到有效地监督作用。该案中,社员代表何某某、社员代表兼经济保管张某某本应该监督社长任某某,但是他们却与社长同流合污,挪用了征地补偿款。三是主管部门仅仅进行书面上的形式监督,难以有效规范补贴款的管理,群众监督也难以实现,监管乏力,制度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导致以权谋私,诱发了职务犯罪。
(三)村干部淡化了思想教育,放松了学习是发案的主观原因
由于农村基层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不够,导致有些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放松了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心理
(一)投机取巧,中饱私囊
该案中,时任油坊渠后社社长任某某、社员代表何某某、社员代表兼经济保管张某某都是社里选出来的工作人员,他们代表社里处理征地款,比如代保管、分配和发放该款项。他们应该本着对村民负责的态度,相互监督,好好保管征地补偿款,但是他们却为了中饱私囊,相互勾结把征地补偿款挪作他用,以放贷取息的方式借贷给了他人。他们投机取巧的方式,都以为你不说,我不说,大家都相安无事,且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法律观念淡薄,抵不住诱惑
涉案人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面对外部的诱惑不能把握自己,坠入犯罪的深渊。同时,一些涉案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缺乏法律的威慑,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采取挪用的犯罪手段去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