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路某,系达拉特旗煤炭局安全监察总站副站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白某某,系达拉特旗煤炭局副局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位于达拉特旗境内的北联电吴四疙堵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和达拉特旗煤炭局负责。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下设的国有煤矿安全监管支队和达拉特旗煤炭局下设的安监总站,对煤矿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白某某为达拉特旗煤炭局负责分管全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安监总站工作的副局长。路某为北联电吴四疙堵煤矿驻煤矿安全监察员,他未严格依照相关规程进行安全检查,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和制止北联电吴四疙堵煤矿长期使用非防暴车辆载人入井,存在安全隐患,白某某对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北联电吴四疙堵煤矿于2011年6月17日O时20分左右,煤矿准备队使用非防爆车辆即跃进牌自卸车拉运14人入井过程中,发生撞壁事故,至乘车人6入死亡,8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2万元。
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对领导干部党风监督制约不到位,导致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极易形成“一把手”、“一言堂”局面。北联电吴四圪堵煤矿长期使用非防爆车辆载人入井,负有监管监察职责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未发现也没有制止。
(二)执法行为不透明,执法权被滥用
煤监部门执法尺度和标准不统一,执法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时对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内部监督未落实,相应的外部监督乏力,导致少数煤监人员不作为、慢作为。路某、白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为驻矿安监员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有直接监管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而在对该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没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58条第2款、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方井工煤矿驻矿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9条第7款、《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的第6条、第8条、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执行,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对煤矿长期存在的安全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最终导致该矿发生致6人死亡,8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2.16万元的重特大井下安全事故,
(三)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少数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一是少数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政策水平不高,执法责任心不强。北联电吴四圪堵煤矿长期使用非防暴车辆载人入井,没有人发现和制止。二是煤矿生产主体、煤矿生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煤矿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忽视安全生产,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重生产、轻安全”,忽视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生产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生产的基本技能和知识,安全意识不强,自主保安能力弱,不能预见违规作业可能造成的后果。安全生产不可一日不提醒。
三、警示和教训
(一)健全煤矿监管监察制度,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细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细化执法依据,针对现场监察中的重大处罚、停产整顿、事故调查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调研,完善调查、审理和处罚的执法规则、流程,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细则,从实体和程序上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要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办案,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抽查,经常性开展执法规范化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
(二)加强法制教育。以煤管煤监班子成员为重点,抓好廉政执法专项教育
要以被查处的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以班子成员、环节干部为重点在煤矿安全及监察领域开展廉政执法专项教育,要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反对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机制
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掌握职务犯罪动态。检察机关适时通报一段时期内职务犯罪的新形势、新动向,并针对部分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指导煤矿监管监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适时向检察机关通报遇到的反腐败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结合案件查办,积极堵漏建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针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并积极协助、指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制度和措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研究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整改落实。检察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深入调查研究,提出预测预警。检察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不同时期职务犯罪的情况,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把握职务犯罪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总结分析、预测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并及时发出警示警告,以便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