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主要事实
张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原系达旗水产工作站站长,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王某,女,汉族,原系达旗水产工作站副站长,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要犯罪事实
达旗农牧业局水产管理站从2009年至2012年先后四次截留财政下拨的渔船燃油补贴款416972元,从2010年至2012年多次利用虚假发票从财政核算中心套出资金60余万元。2008年至2013年,达旗水产站违反国家规定,由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决定以单位名义利用以上小金库收入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发放各种福利、旅游费用,其中发放1万元以上福利4次共计5.22万元 ,组织单位职工旅游四次,共计支出旅游团费15.74万元,以上福利费、旅游费用共计20.96万元。
(二)挪用公款罪主要犯罪事实
2012年8月份至2013年2月份,达旗水产站在发放市财政下拨水产良种补贴时截留水产良种(鱼种)补贴34.8万元,2012年水产站截留渔船燃油补贴款14.54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均由主管财务的副站长王某保管。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5月4日,将其保管的截留款10万元借给开发房地产的薛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在5月11日归还;2013年6月21日王某又将其保管的截留款10万元借给开发房地产的薛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在7月23日归还; 2013年2月26日王某将其保管的截留款2.5万元,用于偿还其丈夫和某某在工商银行信用卡欠款,该款在2013年7月19日案发前一直未归还。以上王某共计挪用公款12.5万元。
二、 案件特点
(一)发案环节比较集中,主要在补贴资金申请、发放环节中犯罪频率高
贪污、私分、挪用国家直接下发的支农惠农资金是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目前,支农惠农资金的发放工作还不够规范,透明度较低。支农惠农资金的申请、发放主要是部门环节工作人员负责,由于旗县级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发放资金跟踪监督不力,导致涉农惠农资金发放权过于集中在领导或部门环节人员手中,极易发生虚报、多报发放对象、贪污、私分、挪用国家农牧渔业补贴的犯罪。例如此案张某、王某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犯罪主体多是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
犯罪主体多是直接主管支农惠农资金发放的单位领导,掌管着资金发放的审批和发放权力,或者是财务人员,加上发放资金程序不透明,监管手法单一,借机贪污、私分、挪用资金的问题极易发生。
(三)社会危害性大
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牧渔业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直接发放资金补贴的涉农职务犯罪,由于资金补贴关系到群众的群体性利益,涉及的主体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分析发现,多采取以下作案手段:第一、隐瞒国家政策,暗中私分补贴款。涉案人员往往利用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政策不了解的缺点,欺上瞒下,巧立名目,暗中私分补贴款;第二,利用权力克扣补贴款,一些涉案人员在发放补贴款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不足额发放补贴资金,从中将补贴款私分挪用;第三,采取多报、虚报等手段,内外勾结,利用权力侵吞涉农补贴款,或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涉农补贴款暗中挪用,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三、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办案及预防调查分析中我们发现,案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
涉案人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面对外部的诱惑不能把握自己,坠入犯罪的深渊。同时,一些涉案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缺乏法律的威慑,面对发杂的外部环境,采取贪污、私分、挪用等犯罪手段去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缺乏有效地监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是监管制度不规范,加上行政权力过度集中,资金发放不透明,主管部门仅仅进行书面上的形式监督,难以有效规范补贴款的管理,群众监督也难以实现,监管乏力,制度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导致以权谋私,诱发职务犯罪的情况十分普遍。
(三)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不完善
涉农职务犯罪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设往往不够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外部机制都不完善,对种类繁多,政出多门,发放补贴方式多种多样的涉农资金,难以统一,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管和有效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警示和教训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牧渔业政策的不断调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支农惠农资金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既充分调动了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牧渔业的发展,也保障了农民的权益,确保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同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日益频发,严重影响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侵害了从事农牧渔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约了农牧渔业地区的发展。为了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专项活动,保障农牧渔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地区和谐稳定,我院针对达旗水产工作站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深入的剖析、研究发案特点、规律、探求发案的原因,以期提出预防和减少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
要以被查处的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对相关部门的班子成员、环节干部为重点开展廉政专题教育,要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
(二)加强政策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农牧渔业补贴等涉农惠农政策,真正做到对相关政策家喻户晓,让农民切实了解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落实的程序,农民关注国家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使一些不法分子实施涉农职务犯罪无计可乘。
(三)补贴公开,阳光操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规范和完善涉农惠农补贴领域的政务公开,实现阳光操作。农牧业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涉农惠农政务信息的公开,无缝隙传播。如建立专项惠农资金网上管理公示系统公布,享受补贴村庄、农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项目名称、补贴款、实施预算、决策结果等基本情况,以及时解决专项资金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切实将国家补贴实惠不折不扣地送到农民手中。
(四)加强行业预防
认真分析涉农惠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行业预防体系。建章立制,构筑思想和制度防线,增强防腐拒变能力,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安定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