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梁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达旗公安局昭君派出所原所长。2014年4月29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刑初字第39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8月8日,达旗昭君派出所指导员张某某带领任某某等四名干警,在达旗高头窑村唐坊沟社一处荒山,发现有人无证非法采矿,于是对现场的高某等人进行了口头传唤,带至查干村委会准备取证。途中昭君派出所所长梁某某接到其朋友、非法采矿人马某某的电话,要求不要查处。梁某某随即打电话给指导员张某某让不要查了,张某某认为不妥,仍坚持将高某等人带回查干村委会准备取证,梁某某又给随行的另外几名民警打电话要求其不要配合张某某的工作,在高某等人被带到查干村委会后,梁某某又与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赶到,梁某某以派出所不是主管部门为由,不让调查取证,并让高某等人离开,致使此事没有继续进行调查,同时也未将该案向有关部门通报移送。
梁某某,做为派出所所长,对辖区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调查和制止的职责,在明知马某某无证开采明煤的情况下,梁某某利用其派出所所长职务,以公安机关不是主管部门,马某某剥离土方还没有见到煤为由,阻止干警进行调查,也未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公安矿业大队进行通报,致使马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马某某等人得以继续非法开采明煤6336吨,价值人民币663699元。
二、原因分析
(一)放松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是渎职犯罪的根本原因
梁某某从事公安工作多年,是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和领导,曾勤恳工作、有所作为,被组织委以重任,寄予厚望。但由于长期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思想境界逐渐滑坡,价值观念蜕变,把追求私利作为人生目标,最终在私情、私利面前丧失党性原则,罔顾事实与法律,玩忽职守,使本应受法律严惩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并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是导致其违法犯罪的诱因
公安干警办案、办公条件差,工作压力大、责任重,而收入低、待遇差。有的干警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文化的影响与侵蚀,将自身的收入状况与社会上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盲目进行攀比,以致感觉“反差”很大,因而心理失衡,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偏离了正确轨道,为了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滥用权力,不依法办案、不文明执法、不公正执法,或产生厌烦和抱怨情绪,在工作中得过且过,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执法观念不正确
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和普通老百姓,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特别是治安管理方面拥有越来越突出的管理权力,梁某某作为派出所所长没有以身作则,在思想上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是利用这种权力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群众服务,而是将手中权力视为一种特权和实现私欲的工具。
(四)放松教育和监管乏力
公安机关有些部门不能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存在着“重业务、轻廉政”的现象,放松了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和党风廉政教育,放松了对干警的监督管理与约束查纠。在日常工作中,教育活动次数少、内容浅、质量低、效果差,往往是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甚至流于形式,干警也是走走过场、应付了事,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得不到保障和发挥;对于干警日常表现出的“小毛病”、“小问题”等异常行为不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 打招呼,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和社交圈、生活圈更是疏于监管。
三、犯罪心理
(一)私心作崇,以身试法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和文化层次来分析,梁某某年纪轻、具备相当法律水平,具有较高的侦查专业水平,他熟悉法律,有丰富的侦查和办案经验,导致犯罪的心理主要是特权思想严重,出于私心作崇,妄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二)以情代法、以案谋私
主要表现在梁某某不能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他交友过滥,重哥们义气,重亲情、友情而把自己的职责抛置一边,徇情枉法。如梁某某接到其朋友、非法采矿人马某某的电话,要求不要查处时,随即打电话给指导员张某某让不要查了,并阻止其他干警进行调查取证,致使马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非法开采明煤6336吨,价值人民币663699元。
(三)耍特权
梁某某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骄横跋扈,在履行公安职责时耍特权、抖威风,为所欲为触犯法律。如昭君派出所指导员张某某等人在发现马某某非法开采煤矿后曾经要带回派出所调查,但是被所长梁某某阻止,并要求其放人,在其表示不同意并且将涉案人员带到村委会准备取材料时,梁某某自己到场并放走了涉案人员,还说“他是所长,让大家都听他的,不管出现什么问题,他自己承担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