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马某某,原任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乌兰壕村计生村长兼红圪堵社社长,因犯贪污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至2006年,马某某协助达拉特旗草原工作站在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乌兰壕村红圪堵社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后两次以妻子和自己的名义,虚报2500亩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土地并将发放的该退牧还草土地补贴款非法占为已有,共计人民币16700元。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马某某的堕落,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与村官在教育、管理、监督上存在的漏洞以及退牧还草土地操作的缺陷等客观因素密切相关:
主要是退牧还草土地工作欠公开。如在实施退牧还草土地前期,要组织好完成现场布置、政策张贴工作。但实际公开只是相关政策规定、而被退牧还草土地的具体规定事项,如户籍人口、补偿形式、补偿权准、补偿金额等却没有公示。由于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或者想乘机多得补偿。
因此,要加强对退牧还草土地补偿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知识产培训。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严格规范。努力减少实际操作中的“暗箱”做法,杜绝个别有权者谋取个人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