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大学文化,原任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华夏支行行长,2009年12月24日被达旗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维持原判。
2006年10月至2009年3月,李某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华夏支行行长期间,用储户在该行开户时留存的档案资料或以朋友、亲戚的身份证,私自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转账多次将名驰公司、凯盛公司、黑胡子公司、达旗房管局住房中心、达旗房管局维修基金、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单位存款转入私开的个人账户,或转入企业会计留存给自己的个人账户,或相互转账,或转入朋友、同事的个人账户,后再转出或支取现金,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购车、付土地款、给他人借款等。具体事实如下:李某某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挪用达旗房管局住房中心人民币11,524,296.96元(包括应补的利息收入13547.96元);挪用达旗房管局维修基金人民币17,229,371.67元(包括应补利息收入27371.67元);挪用达旗房管局公积金管理部人民币5,700,000.00元(包括应补的利息收入42671.64元);挪用名驰公司人民币8,142,590.48元(包括应补的利息收入73697.59元);案发后,李某某分别向上述被挪用单位归还了挪用款。分别归还利息:达旗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账户归还了利息人民币10282元;向达旗房管局维修基金账户归还了利息人民币14506.80元;向达旗房管局公积金账户归还了利息人民币741.00元;向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归还了利息人民币11368.01元。
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持有,控制和使用已签章的转账支票,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来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部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部分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犯罪原因
(一)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令其走向堕落
李某某的行为系其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和职权擅自将金融机构的资金归个人或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最根本的就是放松了对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淡忘了其应尽的责任义务,乃至把自己的职责当成了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她的挪用行为肢解了银行资金的所有权,使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无法得到完整、及时和有效的实现,在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违背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制度疏漏,为其打开方便之门
李某某挪用公款之所以得手,主要是因为银行系统各个环节虽然都有相关制度,但制度并不完善,且规章制度制定后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财务制度落实不严谨、不规范,上级领导过于信任下属员工,没有依照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企业职工。李某某在办理业务时,事中不按章操作,事后无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财务管理盲区、死角和漏洞,为其留下了犯罪的空间和时间,让她视公款为自己的私款,想什么时候取就什么时候取,想取多少就取多少,导致公款一次又一次地被她挪用。
三、犯罪心理
(一)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
李某某本身法制观念淡薄。主观上,李某某作为从事银行工作多年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职责,但其自认为犯罪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作案过程天衣无缝,自信能侥幸过关,不会被发现和查处的,于是有了第一次便有了第二次,最后导致个人私欲膨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地挪用公款。
(二)私欲膨胀,随意挪用公款
李某某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从一个国有银行的负责人,一步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累计挪用公款达4亿余元,案发时未归还42596259.11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作案达数百次,多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盘结交织,杂乱无序,出此户,进彼户,随心所欲,且拒不认罪,可见其主观恶性膨胀到一定的程度,李某某视法律为儿戏,要与法律抗衡,殊不知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肃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触犯刑律的人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