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方针,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检察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廉政准则》、《检察机关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廉政谈话工作制度。
一、谈话的范围
(一)新任命的副检察长、新任命的部门负责人、被任命的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新加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
(二)对新任命的副检察长,由检察长负责对其进行廉政谈话,监察室负责记录并保存。
(三)对新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和新任命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由分管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记录交监察室统一保存。
(四)对新进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政治部负责人进行,谈话记录交监察室负责统一保存。
(五)对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经核查,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的,经院领导决定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分管领导和监察室负责人一道进行。
(六)行政职级不变,仅职务调整的干部,不再进行廉政谈话。
(七)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分别与部门内部干警做廉政谈话一次以上,谈话记录每年十月份前交监察室统一保存。
二、谈话的时间、方式
(一)谈话时间:对新任职的干部和新加入的干警的廉政谈话,应在接到任职干部正式任命通知和报到上班后一个月内进行完毕;对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的谈话,在监察室初步查清来信来访反映情况后进行。
(二)谈话方式:根据谈话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种类
(一)常规性思想谈话。定期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对中层以上领导或干警谈话,谈话情况记入廉政档案;
(二)任前廉政谈话。对新提拔、新录用、岗位调整的干警进行廉政谈话,由分管检察长进行;
(三)信访或戒勉谈话。分管检察长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群众反映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警进行戒勉谈话;
(四)回访教育谈话。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负责,帮助受处分的干警认识自己的错误,端正思想认识。
四、谈话内容
检察干警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检教育,提出执法理念、执法作风、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廉洁从检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信仰,对遵守《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三)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四)勉励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法律至上,廉洁奉公,以民为本,执法为民。
负责谈话的领导,应根据谈话对象新担任的职务工作性质、特点,反映出的问题和检察机关的廉政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五、具体要求
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分管检察长、各部门负责人要将廉政谈话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检察干警管理全过程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