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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闹事起冲突 打伤乘警入囹圄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6年12月05日  


2016年5月13日,我院受理了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

2016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白某(男,1973年生,汉族,户籍山东省泰安市)由泰山站乘坐Z268次列车去往包头途中,醉酒后于车厢内大声喧哗,严重影响其他旅客休息,并击打前来劝阻的罗某某(女, Z268次列车乘警长)的面部数下,致使罗某某鼻子出血、额头及面颊肿胀。王某某(女,Z268次列车长)在上前阻止过程中,也被白某用右脚踢踹胸腹部后,撞倒在车厢过道的小桌及车厢玻璃上。随后白某被列车上的其他列车员控制。

我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且犯罪嫌疑人某系外省务工人员,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2016年5月19日,我院决定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白某。2016年8月11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6个月。

涉铁领域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大多为在售票处、候车大厅、列车车厢内等地点,因扰乱公共秩序遭到制止时,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且部分均为酒后行为。此类案件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与公共场所的稳定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作为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震慑此类犯罪行为,保障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社会管理秩序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