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警示报告
被告人终认罪,证据戳穿谎言迷雾 ——党明旭盗窃案一审获刑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6年12月05日  


2016年11月3日,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党明旭盗窃案在包头铁路看守所开庭审理,经过一上午紧张激烈的质证与辩论,最终被告人党明旭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党明旭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登上K195次列车,并与同行人员贺金明、尹某前往不同车厢各自行窃。当列车即将停车前,党明旭趁同排座席的旅客陈某睡觉之机,利用携带的剃须刀片将陈三弟的裤兜割开一个半圆形口子,从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900元后准备离开。此时旅客陈某察觉醒来,站起来抓住党明旭的手与其抢夺钞票,被告人党明旭便将钞票丢弃在陈某座席附近的地板上,然后迅速向3号车厢方向逃跑。在其即将到3、4号车厢洗手池附近时,失主陈某从后抱住党明旭左腿并被其在地板上拖行一段距离,后贺金明(另案处理)从失主背后踹了失主几脚并帮助党明旭脱身。

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百般抵赖,避重就轻,不承认自己已经将钱款拿在手中的事实,对所盗数额2900元也拒不承认,企图混淆视听,逃避法律制裁。公诉人通过详尽有力的举证,将关键证人的证言组成证据链,最大的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击碎了被告人单薄的谎言;同时,通过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一再的释法说理,被告人党明旭最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之时,承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对自己的行为不再抵赖,达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对法院顺利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

本案虽然是一起常见罪名的盗窃案,但是它涉及到的刑法问题却比较丰富,不失为一件值得分析的典型案例。例如,本案被告人是否涉及转化型抢劫罪,对失主使用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贺金明如何定罪量刑,到底是盗窃共犯,转化型抢劫共犯,或者是其他罪名等;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以及如何认定所盗财物具体数额等都是审查中的焦点问题。

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具体的研讨和辨析,通过关键证人的证言锁定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