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哈某某涉嫌受贿案在包头铁路公安处开庭审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2人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哈某某在任青松青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佳木斯华龙集团电力公司一案的执行法官,执行该案过程中,其于2008年5月23日,2008年10月6日及2008年10月20日,先后三次收受青岛青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青(现在境外)通过该公司农业银行对公账户转入其自己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共计10.5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哈某某将人民币10.5万元退赔于本院。
目前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