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我院受理了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起发生在车站安检仪上的涉嫌盗窃案件。
2016年5月24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女,1967年生,汉族,陕西省大同市人)欲乘坐1456次列车去往大同。在通过呼和浩特火车站进站口安检仪后,将被害人贾某(女,1987年生,汉族,内蒙古土左旗察素旗镇人)遗落在安检仪下方的女士挎包盗取,并藏匿于他人的行李包中。被害人贾某发现财物丢失后立即向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报案,随后犯罪嫌疑人薛某在候车室被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所盗盗窃财物共计7332元,其中现金2482元人民币,挎包及挎包内其他物品经鉴定价格为4850元。
我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薛某虽为初犯、偶犯,但其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且系异地作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2016年6月6日,我院决定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薛某。2016年9月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在承办检察官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薛某的讯问过程中,薛某声称在安检仪上捡起被害人遗落的背包是因为当时周围无车站工作人员在场,自己纯属是出于好心想替失主暂时保管,并且称捡完包以后曾有在安检仪处等待失主返回寻包的行为。但是从侦查机关调取的车站安检仪处监控视频资料来看,犯罪嫌疑人薛某从捡包到离开的过程十分迅速,并未在现场等待或徘徊,也未告知一直站立于安检仪旁的车站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请批捕案件时,往往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作出与侦查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不吻合的供述和辩解。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各类证据,有效防止错捕、漏捕,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