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呼和铁路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解家文故意伤害案,在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法庭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解家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解家文与被害人赵某某在吃饭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同日16时许,被告人解家文在呼和运用车间整备库停放的K274列车行李车上,见赵某某正与与同事聊天,遂从行李车地板上捡起一根消防配件红色撬棍,趁赵某某不备时用撬棍击打其头部右侧,又趁被害人站立未稳时用撬棍击打其左侧肋骨处,随后两人被车厢两侧跑来的同事拉开。解家文实施伤害之后逃离现场,经家人劝说后向呼铁公安处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全部损失。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左侧胸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再经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伤残等级鉴定,赵某某脾切除评定为八级,左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对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对解家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进行了有力的指控,合议庭采信了全部的证据,并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