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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涉嫌贪污案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6年12月05日  


2016年3月10日,孔某某涉嫌贪污案在包头铁路公安处开庭审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2人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环保设备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明知挂靠该厂予以施工的包满线八音花站空气压缩管道工程款已经结清,却使用虚假的材料款收据,将属于该厂的公款人民币41445.05元虚报,后将其中的410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将剩余的445.05元支取现金。在其调离该厂后,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焊轨段组织清查该厂财物后多次要求其将此款退回,未果。案发后,其将人民币41445.05退赔于本院。

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41000元性质,被告人是否主观明知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根据全案的证据链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孔某某涉嫌贪污案经2016年3月10日第一次开庭后,于2016年5月18日在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再次开庭,我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环保设备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明知挂靠该厂予以施工的包满线八音花站空气压缩管道工程款已经结清,却使用虚假的材料款收据,将属于该厂的公款人民币41445.05元虚报,后将其中的410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将剩余的445.05元支取现金。在其调离该厂后,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焊轨段组织清查该厂财物后多次要求其将此款退回,未果。案发后,其将人民币41445.05退赔于本院。

庭上公诉人出示并宣读了新的书证,并根据2016年4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案提出量刑建议。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支持我院的指控罪名,并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日前,该案在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