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我院受理了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提请审查逮捕一起涉嫌诈骗案件。
2016年2月,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呼和刑警大队在开展车辆配件清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976年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作为青岛甲公司业务代表于2012年7月参加呼和浩特铁路局的投标并且中标,并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北京市人)伪造虚假的青岛乙公司委托证书,将假冒乙公司的21套电子防滑器以次充好出售给呼和浩特铁路局。经青岛乙公司鉴定:该21套电子防滑器产品为假冒产品,涉案总价值92.4万元。
经审查,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资质,冒用他人商标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曾于2016年3月被兰州铁路公安处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二人在实施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为达到出售假冒产品的目的,向多名国企工作人员行贿,涉嫌行贿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2016年4月2日,我院决定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
在审查本案时,承办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向多名国企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线索移交本院自侦部门处理。2016年3月28日,我院对韩某等四人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6月,为充分发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加大打击盗窃制售假冒列车车辆配件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决定在检察环节对其中10起已批准逮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我院自侦部门办理的包头车辆段呼和运用车间韩某等四人涉嫌贪污一案成为十起挂牌督办案件之一。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特别是铁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要不仅能够主动适应新形势对铁路安全稳定工作的新要求,还要充分发挥在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同时加强与管内铁路单位、铁路公安处的协作,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确保管内铁路运输安全稳定,保障广大旅客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