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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相逢本喜事 盗包提现入牢房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6年12月05日  


2016年1月7日,我院受理了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起涉嫌盗窃案件。

2015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69年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与战友徐某(男,1968年生,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由呼和浩特站乘坐D6767次列车去往包头。当列车运行至包头站停车时,犯罪嫌疑人刘某将徐某对面座位一无人看管的拎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盗走,后二人由包头站下车后结伴逃跑。出站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将包内的200元人民币交给犯罪嫌疑人徐某作为路费,并将剩余现金据为己有。经共谋,二人从包内一银行卡提现20000元人民币。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包头市将二人先后抓获归案。

我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二人虽系初犯、偶犯,但其在运行着的旅客列车上实施盗窃,采取盗取被害人银行卡钱款的手段,并在短时间内分赃、销赃,给旅客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险,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具有社会危险性。2016年1月12日,我院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徐某。2016年4月12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列车侵财案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虽然司法机关能够依靠法律手段事后追责与惩处遏制一二,但做到有效的事前预防才是防止此类案件频繁发生的根本解决之道。因此,加强宣传、不断提醒出行旅客在乘坐列车等交通工具之时,要实时防范不法分子以掏兜、割盗、挤车门、掉包、摘挂等方式作案,保证旅客自身的出行安全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