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
1.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什么是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不相同,主要区别是:(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厉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厉害关系。(2)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3.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也可称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举报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报人;一是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公民举报与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活动形成了完整的一系列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举报职务犯罪,对于每个公民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犯罪的权利和履行该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举报有功的可得到奖励;如拒不履行此项义务,即知情不举或滥用此项权利,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相对而言,公民、单位举报有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认真查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设立了举报中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奖励等工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4.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负责接待的人员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公民在进行举报时,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公民进行举报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5.什么是举报工作机构?目前我国哪些部门设有举报机构?
举报工作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专门受理和处理公民举报案件的工作机构。目前,我国许多部门都设立了举报机构,接受公民举报。例如,检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设有举报机构。
目前,就全国检察机关来说,已有三千六百多个检察院设立了“举报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发动群众;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和初查部分举报材料;交办重要举报材料;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催办;开展保护奖励工作;答复署名举报人;等等。
6.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讲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的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3)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4)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7.什么是信函举报?公民如何书写举报信?
所谓信函举报,是指举报人将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或邮寄给有关部门或举报机构的一种举报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为普遍和常用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信函举报在反腐倡廉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份写的好的举报信,不仅有利于查处和惩治职务犯罪,而且有利于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书写举报信,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书写举报信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信就像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标题醒目就会使得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留下深刻的印象。
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信的开头应顶格写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介绍完举报人的情况,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要写明被举报人系什么地方人、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
再次,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举报信的关键是在正文部分,写正文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的,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之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
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要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
此外,写举报信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和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编造事实情节。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信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四是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8.什么是电话举报?公民怎样拨打电话举报?
电话举报是指举报人将其掌握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打电话告诉举报机构。
打电话举报是一种既便捷又直接的举报方式,适合于举报紧急情况的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采用。检察机关为了鼓励和方便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设置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专线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受理群众举报。许多检察机关还购置电脑,安装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以保障如实记录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公布举报电话,安装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只是为公民举报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条件,怎样利用和打举报电话举报,还需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要做好准备,对举报的内容要认真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打电话时叙述不清或遗漏重要的情况。要根据举报的性质和各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向哪个机关举报。如果您要向检察机关举报,而不知道当地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号码时,可以通过当地电话局的“114”查号台询问。
其次,当您拨通举报电话后,如果是工作人员接听,应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确认没有拨错号码或者串线后,再讲案情;如果拨通的电话是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可按照电话中的提示和引导进行举报。
再次,通过电话举报,要使用普通话或对方听的懂的语言。讲话应尽量简明扼要,先要讲清楚举报人是谁、是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单位的、是何职务、举报的是什么问题及属什么性质、有什么人能提供证据。对于举报重要的问题或者涉及多个问题时,不要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在一起讲,一定要抓住主要的问题讲得详细一些、清楚一些。这对检察机关迅速准确地侦破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电话举报要注意保密。电话举报虽然方便,但也容易失密。举报人打电话举报时,一定要注意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注意不要在人多的环境打电话举报,以免泄漏举报内容,遭到打击报复。
最后还需提示的一点就是,举报违法犯罪,就是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所以,为了便于检察机关对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举报人在电话举报时,如果认为在方便的情况下,可以留下联系电话和姓名,以便检察机关和你取得联系。
9.什么是网上举报?
网上举报是指举报人将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电子邮件,通过因特网传递给受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举报机构或部门所设的网站或举报信箱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网上举报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新兴起来的新鲜事物。进行网上举报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受理举报的机关必须设立有专门的举报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上设有网上举报信箱;二是举报人必须会操作电脑,能上网传递信息。从已开展网上举报的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来看,网上举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设立网上举报窗口,开展广泛的举报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在网上受理群众的举报。目前就检察机关来说,设有网上举报信箱或者举报中心举报网站的还不是很普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设立举报网站,开展网上举报将会称为一种主流的举报方式。
公民上网举报,应该注意按照公布的网上举报方式、注意事项和提示进行。
10.什么是当面举报?
当面举报是指举报人直接到相关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就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或案件线索,向专门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当面举报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当面举报是一种比较传统的举报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举报人携带举报材料当面递交,同时对举报的主要问题当面向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叙述,并提出相关的要求;二是举报人当面口头举报,由接待的工作人员予以详细记录。凡是公民到举报中心接待现场所当面举报的,负责接待的人员都应该热情接待,详细了解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举报人如果备有举报材料,可以一并交给接待人员,接待人员接待后,应当将笔录交给举报恩阅读,如果记录有错或漏记,可以当即补充,然后由举报人在笔录上签名。如举报人向接待人员交有证据、现金及其他物证的,接待人员应开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后交给举报人。当面举报的特点就在于可以使举报人直接与接待的工作人员进行交谈,举报人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接待人员咨询,接待人员对于举报人叙述不去清楚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询问,双方相互交谈,可以使举报的问题更加具体明确,便于进一步查处。目前,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网上举报虽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当面举报的诸多优越性,使其仍不失为举报的一种重要形式。
公民采取当面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时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是要如实、全面举报。要尽量讲清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等有关情节;叙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事实,要清楚、明白、准确、简洁;要积极配合接待人员,回答接待人员的提问;切忌什么都想说、没有重点的漫谈。提供证据材料和证明人;知情人要详细具体,便于联系和提取。
二是要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举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采取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犯罪的划分,如果举报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应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举报。
三是当面举报不宜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进行。如果多人举报同一个问题,可以派代表当面举报。这样既可以代表大家,也能起到举报的目的。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举报完毕后,举报人还可以就保密问题和对所举报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1.什么是单位举报?
所谓单位举报是相对于公民个人举报而言的,是指以单位为主体,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既可以是发生案件的单位,也可以是受到侵害的单位。总之,只要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举报,都称为单位举报。单位举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单位一经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司法实践中,从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单位举报更受欢迎。这是由单位举报案件线索可查性高和成案率高的特点所决定的。职务犯罪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犯罪都与利用担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有关,所实施的犯罪必然被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察觉或发现,只要单位举报,就很容易得到查处。所以说,为了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检察机关大力提倡和欢迎单位举报。
12.什么是署名举报?为什么要提倡署名举报?
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既可以时信函举报,也可以时电话举报。只要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在拨打电话举报时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的,都属于署名举报。
署名举报不仅能方便检察机关及时受理案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走访举报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以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于表彰举报人、兑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
13.举报人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只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主要应注意一下几点:
(1)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
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有的举报人因为对被举报人的腐败行为切实痛恨,或者为表示自己大义凛然的一身正气,就一时冲动,明确告诉被举报人要举报他,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使被举报人做贼心虚,从而毁灭证据、藏匿赃款杂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因此,举报时一定要注意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
(2)举报后要注意保守举报秘密。
举报人在举报后应当注意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有的举报人举报以后,或出于无意,或为了解心头之恨,图一时说出来痛快,就把举报的事告诉了自己的同事、朋友、亲属,这样做极容易让被举报人知晓,造成不利后果。举报人还应当要注意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有的举报人无意间在办公室或者公用电话亭等处向检察机关询问线索查处情况,这样做很容易造成泄密。
(3)不要多头举报。
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有的举报人为了引起重视,扩大举报影响,往往同时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其他部门受到这方面的举报后,因为无管辖权,也要转给检察机关处理。这样转来转去,很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都很不利。
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除了避免上述几种情况外,还要注意举报要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自身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能够迅速进行查处,减少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14.如何查询举报结果?
查询举报结果是公民的举报权利,是指公民对起所举报的案件,在有关机关受理的一定时间内,有了解询问或获取案件查处结果的权利。公民在向检察机关了解自己所举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
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后,得到线索处理结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处理后,主动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等方式给署名举报人以答复;二是举报人在适当的时间,通过一定的方式,主动向检察机关联系,获取线索处理结果。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查询举报线索处理结果时,从严格保密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考虑,一般要求举报人采取本人直接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的方式,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检察人员询问有关情况,确认对方是举报人时,检察机关才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在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查询处理结果时,检察机关必须要确认对方身份是该案件的举报人时,才能告知处理结果。
15.为什么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把奖励机制引入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项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与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与重奖。举报人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举报犯罪分子,往往是冒着风险、顶着压力的。给与他们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既是对他们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他们承受一定精神压力的补偿。同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与奖励,可以进一步激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因此,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是弘扬正气、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谓“举报有功”,是指举报真实,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对侦破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或者协助检察机关破案,有效防止了犯罪分子逃跑、转移赃款、毁灭罪证等,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目前,检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精神奖励,主要是表彰举报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先进事迹。当然,这种奖励必须征得举报人本人的同意,避免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发生。物质奖励就是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和收缴赃款数额的多少,给与举报人现金等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与重奖。举报有功应当受到奖励的人员,由举报中心会同本院有关部门提出,报经检察长批准后,举报中心具体承办。奖励的时间,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物质奖励的方式分为秘密和公开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16.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