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监督管理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督管理,责任重大。但一些监督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却置国家、人民利益于不顾,用公权来谋私利,或者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或者工作当中懈怠、渎职、越权行事、违规审批等,致使食品、药品质量卫生把关不严;或者酿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金融、证券业暗箱操作,国资流失等。他们以为自己手捧“铁饭碗”,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正确履行职责,结果因触犯法律而锒铛入狱。
案例: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案
福建省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军安,副局长、福建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自监室原主任蓝勇,二人在职期间,对紫金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发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损失2220.6万元。另外,陈军安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6万元;索贿、受贿共计62.8万元。蓝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款共计28万元,受贿6.5万元。
2011年7月20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