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领域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该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频发趋势。近年来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与扶贫开发、民政救济有一定关联,这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村干部。由于一些村村务公开等同虚设、管理缺乏透明度,导致村书记、村主任权力过分集中,部分村支部书记把持财经权、审批权,遇事不同群众商量,不经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独断专横、独吞财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致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单独或共同贪污,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
(二)犯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从犯罪罪名看,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导,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基层工作中,政府存在大量工作需要村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在协助扶贫工作过程中村干部就具备了相应的职权,就具备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条件。
(三)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由于基层村干部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方式直接、简单,法纪意识淡薄,一般都直接采取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抵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虚列开支、冒领骗取等手段进行贪污,公然将扶贫资金据为已有。
(四)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村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往往损害的是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知晓村干部发生贪污腐败后会引起强烈反感,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偏低,宗旨意识薄弱。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村干部是初、高中毕业,甚至是小学文化,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官僚主义作风根深蒂固,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在村里做了一些事情,就应当得到一些东西。部分村干部认为去申报扶贫开发项目辛苦,用一些钱理所当然,甚至存在申报下来的扶贫资金就是自己个人所有的想法;有的村开会决定谁申报下来扶贫资金就有多少分成的情况;还有的村干部认为当村干部就是为了发财,将申报项目叫“跑项目”,当生意在经营,把国家扶贫资金公然占为已有,用于个人享受、挥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乡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宣传惠民扶贫开发救济政策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更是无法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内容。
(三)村级民主制度不完善。依照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文件的要求,申报项目人选需要首先经村民主评议、评审,但是由于目前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不经民主评议、评审,村干部就私下做决定的情况。申报资料没有评议、评审及会议记录或是造假现象严重造成村民对于发放扶贫开发资金没有认同感,村民常报怨:“国家那么多好政策(发那么多钱),结果一分钱都看不到”的现象屡见不鲜,村干部没有把国家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虽然国家在扶贫开发项目制度上的设计相对完善,但是执行过程中审查人员把关不严格、制度形同虚设,“张冠李戴”、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会议记录造假等现象严重。村乡(镇)与相关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责任心不强,存在“拍胸脯”申报、坐办公室“拍脑门”审批的情况。
(五)监督落实制度缺位。乡镇干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人员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不深入,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即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严重缺位。如在“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虽然采取直接把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打入村民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办法,但是扶贫存折是否实际发到每位村民手中并没有监督落实到位。
三、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加强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相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通过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纪律教育学习等活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筑牢防腐思想防线;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坚持每年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廉政教育和法治培训,并聘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政法机关单位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治观念。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制约效力。一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对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切实防止村干部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谋私利,对坐在办公室里“拍脑门”审批的扶贫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二是强化村务公开,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坚持每月、每季或逢重大事项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对于村级政务、财务等重大事务,尤其是公开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的收支、发放情况的工作制度,要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乡镇、村寨及广电)、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将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传达给每一位农户。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方针,加大打击预防力度。对村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化解干群矛盾,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村干部待遇,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套资金落实,针对在扶贫开发管理工作中确实需要的配套资金,如在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核查落实、数据上报、工作协调工作中村干部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要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应与基层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持平,并建立定期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工资不拖延、不折扣、不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