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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基层公安部门担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事务,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等职能作用。可以说,基层公安部门在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处多发、频发趋势,所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与其他行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比后果和影响更为严重。因此,深入分析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握有一定实权,且职务分布较为广泛。从犯罪主体上看,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分布较为广泛,既有单位、部门负责人,也有不在少数的普通干警。虽然涉案人员的职务不同,但均在执法、处罚或财务管理方面均具有一定决定权、支配权,都具备利用职权便利来收受他人贿赂为其谋利或非法侵吞、挪用国家资金的客观条件,属于廉政风险的高危群体。

  (二)犯罪目的多与经济利益有关,且罪名以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为主。在该院查处的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多呈现犯罪手段、罪名多样化的特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均有涉及,但仍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主。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涉案人员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涉及经济利益目的的渎职犯罪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低。

  (三)发案环节较为集中,且社会危害更为巨大。目前,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执法活动、资金管理等环节,犯罪行为多表现为干警收受贿赂后对违法行为降格处罚甚至直接不予立案,或利用管理专项资金、“小金库”的职权便利侵吞公款。可以说,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多属于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往往直接损害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导致个人极端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诱发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特权思想严重,对不良风气的防范性较差。涉案干警普遍存在特权思想,将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职责视为个人私权,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便高人一等,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价值观逐渐发生了扭曲,放任了个人权力的滥用。最终,在经济利益、人情关系等种种诱惑下,个别干警在工作中任意违纪、违规使用审批权、执法权,手中的职权沦为谋利手段,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监管落实不力,行使裁量权的自由性过大。基层公安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虽受上级、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多方面的监督,但因其业务工作覆盖面广、信息收集难、核实难度大等问题,监督效果均不甚理想,出现了大量的监督“真空区”,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公安干警办理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来正确适用相关法条并确定尺度,而相应裁量权的行使并未形成有效监管,处罚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受执法者主观意识的影响。

  (三)存在护短思想,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不够。个别基层公安部门在发现内部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因担心声誉、政绩及社会影响等问题,通常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问题不严查、不深究,甚至对有些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擅自进行内部消化处理,对一些违法犯罪只重视挽回经济损失,弱化法纪惩处,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预防基层公安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干部廉洁意识。相关部门要正视个别公安干警法治意识淡薄的实际,将加强法治教育作为头等大事抓好抓实,使其牢固树立“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的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预防宣传、法治讲座和各类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树立符合党纪国法要求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有效规范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相关部门要探索从制度上规范权力运行的办法,推动相关规章制度的正式出台,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确保每项工作的开展都有相应规章制度进行制约,同时建立“同级监督为主、上级监督为辅,做实外部监督”的制度体系,重点对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进行细化,有效加强对党员干部职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个人权力的过大。

(三)坚持惩防并举,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强惩防一体化建设,坚持“以打促防,打防并举”的工作原则,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检察机关进一步密切联系,明确风险岗位、查找存在问题,在建立预警机制的同时,不断加大惩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使犯罪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无利可图,增加犯罪成本,积极营造法治社会氛围,使广大公安干警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巨大危害,切实增强其抵制和预防职务犯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