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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近年来,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但民政系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上访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涉及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随着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出台,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和村干部,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且作案时间持续较长,如鹿某某贪污低保金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鹿某某在任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社保专管员期间,于2006年5月至2011年5月,利用负责管理和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王全贵、马利侠等人的名字,用他们的低保金存折领取低保金的手段,非法侵吞低保金共计187483.46元。经审理,鹿某某犯贪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范围和对象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的手段,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伤残抚恤金、低保金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从一些地方查办的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贪污侵吞各项优抚款、救济款、低保款的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如太和县坟台镇原民政助理员张某利用自己担任助理员的职务便利,在2008年初坟台镇赵桥村村干部向张某报告老复员军人杨某某去世,并将杨某某的存折上交给张某后,张某收下后并没有向上级汇报,反而把2008年以来国家拨给杨某某的优抚救助款14575元取出后占为己有;2012年发放新入伍现役军人家属优待补助时,相关部门找不到“张威”的任何信息,就与张某联系,张某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告诉财政所,让财政所把“张威”的现役军人家属优待补助打入该账户,将国家拨付的优待补助款14787元占为己有。经审理,张某犯贪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作案次数多,多数作案几十次。几次民政办主任等冒名的对象大多都是不存在的人或聋哑人,他们利用确无其人及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的优势截留、侵吞、骗取各类优抚金、补助款,作案频繁、手段隐蔽。例如许某、方某、陈某三人在担任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常太村“两委”委员期间,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造低保户名单,共套取“低保金”43560元,并将其中的16900元予以私分。法院以许某等三人构成贪污罪予以定罪量刑,身为村官不思为村民谋福利,却想着低保金是村干部的额外“工作补助”,许某等三人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代价。

  二、诱发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优抚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法律性非常严肃的工作。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都有明确的从严处罚条款规定,但是从办理的一些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来看,行为人长期处于一种麻木状态,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一定会暴露、心存侥幸,久而久之,一些法律意识较弱的人便忘记了法律和职业道德,造成了各种侵吞低保金、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

  (二)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现象。部分困难群众对低保政策了解不多,不知如何申报,少数群众将低保理解为一中社会普遍福利,不符合条件的也千方百计拉关系“吃低保”。该院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民政干部和村干部相互勾结以权谋私、优厚亲友,甚至编造假申报资料骗取国家低保金。

  (三)资金管理工作不到位。群众对低保、优抚、优待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民政局认为乡镇政府应监督,乡镇政府又认为应该由民政部门监督,结果形成监督空挡,给予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为有效遏制和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把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政策观念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构筑起“不想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民政系统主管部门应定期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专题讲座,分析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近期民政系统高发的职务犯罪类型,通过反面教育纠正民政系统个别干部职工的不正确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转向不想为,同时相关部门还要经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督促其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加强民政队伍建设。民政工作重心和基础在基层,各项民政政策法规需要在基层实施,本着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相关部门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并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罚汰。各乡镇的民政部门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异地任职,时间以三至五年为限,督促严格遵守会计制度,互相监督。

  (三)健全信息核对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对享受各种社会救济资金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发放情况,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举报骗保行为或不具备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予以曝光和清退。

  (四)完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发放流程。民政局应在全面审查乡、镇、办事处上报的社会救济资金的申请人员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执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好入户抽查的规定,同时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将社会救济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对基层单位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整改。

  (五)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规范社会救济资金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各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村(居)委会负责人的责任主体身份,严格责任追究,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