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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与预防对策研究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积极回应群众对保障食品安全的迫切要求,笔者针对食品监管领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开展了预防调查,着力分析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研究诱发犯罪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以期对促进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有所帮助。

  一、食品监管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食品监管部门“一把手”和一线执法人员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一方面食品监管部门“一把手”手中权力较大,对单位的监管工作具有决定权,往往成为被监管对象拉拢和腐蚀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强、要求高,食品监管部门懂专业知识、能辨别问题食品、能抽样、能检测的一线执法人员在专业领域具有更大权威,这也成为他们实施职务犯罪的有利条件。

  (二)问题食品危害后果严重,相关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力大。近年来,各地“病死猪”、“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在群众身边,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而相关职务犯罪由于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更大,因此,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该领域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力往往更大,后果也更加恶劣。

  (三)问题食品危害结果发生的非即时性,掩盖了执法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案件查处难度加大。食品监管领域监管人员不负责任或因获得个人好处而不作为或渎职,致使某些问题食品未得到及时查处,在后果未产生之前,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具有一定难度。这是由于问题食品通过食用进入人体后,需经由人体消化吸收后再由内而外作用于人体进而产生不良后果,这一过程往往比较缓慢,同时,消费者可能在同一时间食用或相继食用了其他食品,这也使得问题食品与人体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成为难题,因此追究法律责任的难度更大,这就成了一些玩忽职守或收受好处甘当违法者保护伞的监管人员的“挡风墙”,为他们心怀侥幸、铤而走险提供了心理支撑。

  二、食品监管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价值观错位,重个人私利。一些监管人员世界观和价值观错位,权责意识不强,经不起物欲诱惑,将手中的权力作为攫取利益,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致使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进而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监管人员贪图享乐,怠于行使岗位职责,日常工作中,不监督,不检查,放纵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毒瘤越养越大,自己也因失职最终身陷囹圄。

  (二)食品监管“潜规则”多,相关制度执行不力。食品事件的发生看似突然,但对从业者和食品监管部门来说,很多事件的发生并非是突发事件,往往是长期存在,甚至是他们早已知晓的。但是,出于对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的考虑,监管部门在面对问题食品时,或是“充耳不闻”或是“点到为止”,而未严格按照食品监管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有效和彻底的打击,同时,部分别有用心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抓住这一机会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进行拉拢诱惑围猎,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寻找“保护伞”,在这种情况下,意志薄弱的监管人员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接受了好处,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三)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一方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食品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结合实际操作情况,发现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还存在着不足,如职能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实施条例中并未将管理职责细化,在地方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中,仍然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食品监管执法权的自由裁量性,导致对执法人员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难度加大。这是由于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对各种违法情形的处罚规定了一定的裁量幅度,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这就为意志薄弱、经不起考验的执法者以权谋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他们可以在这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中凭被监管对象的“态度”好坏随意走高走低,进而达到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的目的。

  三、食品监管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筑牢思想防线。现代社会,权力、金钱的各种诱惑无处不在,作为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只有加强自律,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权责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做到防腐拒变,立于不败之地。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社会的现阶段,必须树立权责统一,依法行政的意识,对于执法工作中必须掌握的法律、规章、操作规程等必须及时学习,及时更新,跟上法律更新步伐,真正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要求,明确执法行政的要求、程序和预期效果,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增强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

  (二)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职务犯罪的核心是权力滥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食品监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在运用手中执法权对食品行业进行管理监督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对被监管对象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必须完善内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加强权力监督,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监管行为,对执法权予以有效约束,防止滥用、不用执法权,以切实改变食品监管工作中“走马观花”、“监而不查”、“查而无痕”的现象,确保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监管职责实实在在的履行到位。

  (三)加大案件惩处力度,促进廉洁自律氛围形成。坚持将查办案件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特殊手段,进一步加大食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突出查办大要案件,坚持贪渎并惩,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损失后果严重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案件。通过让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代价,刚性遏制违法犯罪发生,净化食品监管领域执法环境,“以惩促防”,促使食品监管领域廉洁自律氛围形成。

(四)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形成预防合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畜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相互沟通联系长效机制,通过联席会、座谈会、案件通报会等形式通报相关涉及食品监管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审判情况,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形成预防合力。同时,在惩治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通过开展预防调查、个案预防等形式发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制度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建议,帮助相关单位整章立制,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