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基层站所管理的事务和可支配的资金也随之大幅增加,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信任。
2013年至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共查处乡镇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11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33%和人数的24%。其中2013年2件2人;2014年1件1人;2015年4件8人。乡镇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一、主要表现
(一)利用管理财务之便挪用公款。在该院查办的乡镇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公款私存的形式挪用辖区征地补偿款;有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盲从领导指令,将政府公款借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二)利用惠民工程收取各种“名义费”。在该院查办的案件中,部分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以“指标活动费”、“办卡费”等名义,利用手中职权索取贿赂。
(三)存在利用报批职权贪污辖区村屯专项款物、不认真履职等情况。在该院查办的乡镇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个别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通过虚开发票等形式贪污辖区村屯专项款物;有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产生了严重后果。
二、犯罪原因
(一)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出现监管漏洞。乡镇基层站所一般实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对基层站所业务上的管理和指导一般由其上级职能部门负责,而乡镇党委、政府则主要负责督促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出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在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形成了“盲区”,从而为个别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提供了实施职务犯罪的机会。
(二)主管部门疏于监管,缺乏相互配合。个别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基层站所的工作不抓不管,且在人事管理方面不认真征求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在业务方面也很少与乡镇党委政府联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乡镇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尊重、不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工作上不配合。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虽然乡镇基层站所均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部分站所只是将其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没有真正付诸于实际行动,不按程序办事、执法不严、随意性大,导致乱收费、乱作为等问题的出现。
(四) 不重视学习教育,理想信念不牢固。有些站所重业务轻学习,即使组织学习也只是学习业务知识,而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部分信念不坚定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理想信念有所动摇,甚至个别站所工作人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思想,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三、预防建议
(一)理顺站所的管理体制,细化管理职责。针对“双重管理”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组织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乡镇基层站所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乡镇和区直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此外,还可以建立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沟通联系、工作汇报等机制,由主管部门领导定期与乡镇党委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进行沟通,相互通报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共同做好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完善用人制度,强化日常监管。一是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等方式,选推、配强基层站所干部。如建立调整任用干部征求意见制度,主管部门调整任用乡镇基层站所负责人,应广泛听取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作为调整任用乡镇基层站所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二是以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实行异地换岗,定期交流,真正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避免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提高接受监督意识。以“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对乡镇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教育,引导站所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危害,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廉政风险”、“监督是关心、是爱护”的理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自我监督的意识,并将自觉接受监督内化于心,自觉营造有利于监督的氛围,主动打造有利于监督的平台。
(四)发挥检察职能,实施惩防并举。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查处、坚决打击,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达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