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岗位防控
利用环保监管权在企业搭干股受贿防控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9日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环保局领导在企业搭干股受贿

岗位风险名称:利用环保监管权在企业搭干股受贿

情景模拟

  某市环保局副局长孔某,分管监察、污染名对涉污企业的监督查处、扩容审批等事项。负责对涉污企业的监督查处、扩容审批等事项,2002年,在孔某的“关照”下,某电镀公司顺利通过审批。为表达“谢意”,企业主林某送给孔某两成干股,孔某欣然接受。2006年11月,林某将电镀公司转让给他人时,以分红的名义送给孔某人民币2万元,孔某予以接受。

  此类“感谢”在孔某的工作中不断出现。2003年,孔某在另一电镀公司验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向企业负责人陈某等人提出要一成干股。后孔某出面帮忙,使该电镀公司顺利将镀液总容量扩容。2007年年底,孔某快退二线时,以购车缺钱为由提出要求分红。陈某等人经商量,同意以公司股东分红总额5%的比例给孔某分红。2008年初到201 1年初,陈某等人4次以分红的名义每年送给孔某3万元,共计12万元。 2012年初又以分红名义送给孔某5万元,至此,5年来孔某以分红的名义共收受该电镀公司人民币17万元。

案件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保部门在环评、污染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执法监察等方面的职权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企业争相拉拢的对象,同时也成了腐败的“多发地带”。孔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凭借自身在环保管理职权上的影响,为相关企业的环保审批等事项提供方便,同时通过搭干股形式收受分红,试图规避“风险”,此行为已严重违纪,并触犯刑律。

 

防控措施

    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运用环保部门违纪违法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拒腐防变。

    2.加强审批流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细化环保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运作规则,优化审批流程,确保重大审批事项公开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审批的随意性。

    3.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变动情况;针对重点岗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通过社会各界点题问询、巡察等形式,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提升监督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