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某市眼镜配件厂经理张某为了感谢基层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刘某在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上给予的关照,送给刘某1500元的超市购物券。刘某起初心存不安,张某表示:“春节走亲访友送礼是传统礼数,区区一张购物卡,又不是现金,不收就是不给面子!”刘某考虑到在管理该企业的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大问题,又赶上过春节,产生了“只要不是索拿卡要,别人出自真心送的礼物,收了也无妨”的想法,最后还是收下了这不该收的“礼物”。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的私欲日益膨胀。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纳税人,多次在中秋、春节暗示管辖企业送过节礼物,若有企业怠慢,他便打电话质疑其营业额,表示要上门查账或调整定额。企业送了过节礼物之后,他才积极答复咨询,认真办理业务。几年间,刘某先后收受了27家管辖企业送的拜年“礼卡”共14万元,后被一企业主实名举报并受到查收。
案例点评
税收管理员拥有定额税核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直接关系企业初益的行政职权,是一些不法纳税人拉拢和利用的重点对象。刘某认为过节收受礼物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但当这种人情渗入了权钱交易,超越法律法规的红线时,行政权力就被商品化了。后来,刘某变本加厉,对于税收管理权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拒收“三礼”的规定置若罔闻,一步步走向了违法违纪的深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按照所获礼卡折合的人民币数额认定其受贿数额。
防控措施
1.加强廉洁教育。在认真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同时,特别是要在节假日等特殊日子,通过发送节日廉政短信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确保党员干部职工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防控廉政风险的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提高科技防腐水平。推广“国税系统基层单位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税收执法风险库建设,逐步实现税收执法业务和流程环节风险点全覆盖,建立健全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税务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3.开展执法行为督察。认真落实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制度,针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加大税务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监察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4.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将更多的税收优惠从审批类改成备案类,简化办税手续,规范自由裁量权,实行管理员述职述廉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廉政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第九条 税收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在履职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第十条 税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义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