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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检察长接待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星期一上午为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挂牌接待群众来访,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接待日由及党组成员轮流接待,若遇当班检察长因事不能接待,按安排表顺延或另行调换。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科按季度提出《检察长接待日安排表》,报送院领导,并抄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

第五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在控申举报接待室进行。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检察长搞好接待,按先后顺序安排来访者接受接待。

第六条 对重大案件或集体上访、矛盾容易激化的告急访,必要时可适时安排检察长接待,做好疏导、稳定工作。

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应填写《检察长接待来访登记表》,由检察长对事项的处理作出批示或交办意见,由控告申诉科负责移送或办理。

第八条 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经当班检察长审定,按内部业务分工分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认真办理。一般在一个月内反馈查办情况。

第九条 检察长接待日批示交办的案件,统一填写《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案件交办函》。

第十条 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群众来访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对来访登记表、处理结果和有关表格等要按年度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