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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人保护制度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第一条 来信、电话、来访举报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责任人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

第二条 处理举报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部门、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三条 实名举报信访件、工作台账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

第四条 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或提供信息,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

第五条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信息。

第六条 对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追究其责任。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