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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检察机关案件承办确定暂行办法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承办确定,是指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各类检察案件后,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承办人办案量,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分配给检察官办理的案件管理流程。

第三条  案件承办确定的目的和任务,是积极探索案件分配的客观规则,防止人为选案,把好案件分配关,实行自动轮案,避免“关系案”、“人情案”,加强事前监督防范,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实现分案制度总体上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案件承办确定应当坚持自动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当日受理、当日分配;一次性分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承办确定的职能机构,负责对本院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采取自动分案的形式统一承办确定。

办案部门自行受理的案件以自动分案为主,由办案部门采取自动分案的形式确定承办人,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统一受理后,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随机、轮流分配给检察官办理。

案件管理部门同时受理同一办案部门多件案件的,按照文书文号先后顺序依次分配。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的承办确定,由案件管理部门层报检察长决定后,将案件分配给承办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八条   根据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划分为一般案件、疑难案件、特别疑难案件三级。

案件一般依下列原则进行分级: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数以每3人为一级;

(二)案件卷宗以每10册为一级;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以每10次为一级;

(四)案件每涉嫌3起犯罪为一级;

(五)案件每涉嫌3个罪名为一级;

(六)一方当事人人数每5人为一级。

疑难案件按1:2、特别疑难案件按1:3的比例计算案件数量,并按照3:2:1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自动轮案分配。

第九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检察官按照3:2:1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自动轮案分配。因特殊情形,需调整自动轮案规则的,由办案部门填写《自动轮案规则变更申请表》,经分管检察长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技术部门执行变更操作。

第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自动分案将案件分配至检察官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办案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拟制《变更承办检察官申请表》,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案件管理部门执行变更操作:

(一)原承办检察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原承办检察官因工作变动、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原因不能在办案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三)办案部门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需要提前介入的办案检察官办理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或有追捕、追诉同案犯,需要分配给原办案检察官的;

(五)未成年人、外国人犯罪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需要分配给专门办案组办案检察官的;

(六)出现其他原承办检察官不宜继续办理案件或由新承办检察官办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需调整自动轮案规则的,由办案部门填写《自动轮案规则变更申请表》,经分管检察长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技术部门执行变更操作:

(一)因办案检察官变动需要调整轮案规则的;

(二)因办案需要,需对轮数、顺序等轮案规则进行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对轮案规则进行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检察官应当严格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定的轮案规则承办案件,遇有特殊情形,不能按照轮案规则承办案件的,可在下一轮分配时不予分配,进入新一轮案件分配时,按照统一业务系统设定的轮案规则分配案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与自动轮案规则发生冲突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应通过手动分配案件或在自动分配案件时手动指定承办检察官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轮案规则特殊配置或改变原轮案规则及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经办案部门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操作。办案部门自行受理的案件,根据办案需要未按照自动分案规则进行分案或在办理过程中,自行变更承办检察官的,需将相关情况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案件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分配案件的,计入检察官业绩考核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协商,确保分案工作符合办案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分配案件后,应对案件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将监控结果逐案登记,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台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