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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9日  


举报人的权利 

1、要求检察机关按举报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受理举报;

2、要求检察机关对举报行为保密;

3、要求检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保障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4、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求获得举报奖励;

5、了解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

6、对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不立案通知书起十日内向该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举报人的义务 

1、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问题;

2、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的保护 

1、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民不得查看。

3、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4、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5、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时,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6、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举报奖励 

举报线索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检察机关应当给与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以上给与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与举报人五千元以下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