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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9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执法规范》2013年版第3.3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本款第一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决定的申诉:


刑事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申诉主体包括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刑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

3、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