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法律服务
刑事被害人救助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9日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对于不起诉案件中,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其生活,医疗救治陷入严重困境的实际状况,采用其发放救助金的方式,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其缓解经济困难,纾放精神痛苦的救急抚慰活动。


可以申请救助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中,因犯罪遭受人身伤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救助申请:

1、因暴力犯罪造成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2、刑事被害人因遭受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

3、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刑事被害人严重伤残或死亡,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形 

1、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虽然生活困难,但非案件原因所造成的;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但自愿放弃的,当事人拒绝对方补偿的;

4、已接受过救助,或者能够通过其他救济、捐助、保险、追偿等途径获得赔偿,补偿或救济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补偿,但予以拒绝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或提供虚假陈述、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的;

6、给予救助违反公平正义或社会道德观念的。


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部门 

控告申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如申请人直接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救助的,由办案部门登记申请情况后,转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告知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申请救助时应当递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3、因犯罪遭受损害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结论及费用证明;

5、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刑事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